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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治的本質 法院應「伸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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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1 00:32聯合報 李岳洋/律師(台北市)
在憲法架構下,司法權應該謙卑自抑,不能過度侵犯私人資本發展社會制度的設立與管理。在公司自治前提下,董事會的執行與決議除非違反公司法,司法權與行政權都應該尊重公司治理,沒有過度干涉的必要與權限。
近日因大同公司董監事改選沸沸揚揚的公司法第一九二條之一,經濟部打算修法,研擬「法院介入」、「行政機關救濟」兩案待公聽會討論。
以公司法第一九二條之一的規定來看,立法目的極為清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股東人數眾多,為健全公司發展及保障股東權益,應建立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供股東選任,這是立法者強化公司治理與保障股東的重要舉措。
在執行面,公司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必須有一定的作業程序及時間,並應踐行事前公告程序;作業時間的規定例如公告後十日內接受提名董監事候選人,這個十日就是設計的核心關鍵,程序正當性的來源之一。
立法者又擔心提名浮濫,且董事選任應該有一定持股數的支持,於是就股東提名董事候選人的資格、提名人數及應檢附資料等,以法令列舉為嚴格限制。
「公告後十日內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是強行規定,受理期間應檢附能力證明文件,由董事會做形式審查。立法者未給予董事會實質審查的權利,當然也就沒有像法官裁定命其補正的權利,這是立法的核心範圍,公司自治的本質,法院沒有審查權限。
這就好像參加國家考試,考生自考選部公告並販售報名簡章起,在受理期間備齊文件報名,從未聽聞報考人因為欠缺學歷證明,向考選部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給予裁定補正的荒謬主張。一般社會公論也認為,受理期間未備齊報名文件,考試資格不符,喪失應考權利應歸責於報考人自己。
公司法董事候選人應檢附資格文件與十日的受理期限也一樣,候選人自己缺件,只能明年準備好再來參選,如果要求法院干預合法制度,對特定有缺失的股東法外開恩,那麼董事提名制度豈不崩解,置全體股東利益何在?
有句名諺「不可將不潔之手,伸入衡平法院」,濫用司法訴訟干預正當法律程序,就是不潔之手,期盼法院左持天平,右執正義之劍,當個人私益與公益失衡時,高舉正義之劍斬斷不潔之手,彰顯正義與公理。
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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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1 00:32聯合報 李岳洋/律師(台北市)
在憲法架構下,司法權應該謙卑自抑,不能過度侵犯私人資本發展社會制度的設立與管理。在公司自治前提下,董事會的執行與決議除非違反公司法,司法權與行政權都應該尊重公司治理,沒有過度干涉的必要與權限。
近日因大同公司董監事改選沸沸揚揚的公司法第一九二條之一,經濟部打算修法,研擬「法院介入」、「行政機關救濟」兩案待公聽會討論。
以公司法第一九二條之一的規定來看,立法目的極為清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股東人數眾多,為健全公司發展及保障股東權益,應建立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供股東選任,這是立法者強化公司治理與保障股東的重要舉措。
在執行面,公司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必須有一定的作業程序及時間,並應踐行事前公告程序;作業時間的規定例如公告後十日內接受提名董監事候選人,這個十日就是設計的核心關鍵,程序正當性的來源之一。
立法者又擔心提名浮濫,且董事選任應該有一定持股數的支持,於是就股東提名董事候選人的資格、提名人數及應檢附資料等,以法令列舉為嚴格限制。
「公告後十日內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是強行規定,受理期間應檢附能力證明文件,由董事會做形式審查。立法者未給予董事會實質審查的權利,當然也就沒有像法官裁定命其補正的權利,這是立法的核心範圍,公司自治的本質,法院沒有審查權限。
這就好像參加國家考試,考生自考選部公告並販售報名簡章起,在受理期間備齊文件報名,從未聽聞報考人因為欠缺學歷證明,向考選部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給予裁定補正的荒謬主張。一般社會公論也認為,受理期間未備齊報名文件,考試資格不符,喪失應考權利應歸責於報考人自己。
公司法董事候選人應檢附資格文件與十日的受理期限也一樣,候選人自己缺件,只能明年準備好再來參選,如果要求法院干預合法制度,對特定有缺失的股東法外開恩,那麼董事提名制度豈不崩解,置全體股東利益何在?
有句名諺「不可將不潔之手,伸入衡平法院」,濫用司法訴訟干預正當法律程序,就是不潔之手,期盼法院左持天平,右執正義之劍,當個人私益與公益失衡時,高舉正義之劍斬斷不潔之手,彰顯正義與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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