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分而判之」 欺小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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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1 00:32聯合報 黃瑞明/靜宜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太陽花學運分子破壞拒馬,攻占行政院,有人被依妨害公務罪判刑。 本報資料照片
繼台北地院作出太陽花學運占領立法院事件判決之後不久,同院關於攻占行政院事件的判決也宣判了。上回全部無罪,這回則是被控煽惑犯罪的無罪,毀損行政院大門或拒馬以及妨害公務的獲判數月有期徒刑,但均得易科罰金。
根據北院發言人的說法,無罪理由是他們當時不滿服貿爭議而發表言論、呼口號以激勵民眾士氣,並無煽惑他人犯罪的故意。至於毀損的人雖辯稱「行使抵抗權」,但法官並不採信,認為他們本可透過釋憲等救濟管道解決服貿紛爭。如此說理看似名正言順,其實不然。

台北地院的法官們之間顯然存在著見解差異。前一庭的法官把「公民不服從」拿來當作占領國會無罪的護身符。這一庭的法官不信這一套,但又不願重判,於是找出了「分而判之」的理論,縮小打擊面,單單處理行動比較過火的幾個。

「公民不服從」在台灣竟然會被若干法官無限上綱到這種地步,確實是荒謬之至。梭羅地下有知,恐怕也會輾轉反側。這位美國哲學家當年之所以想到不服從,原因是不齒滅絕人性的黑奴制度,他的反制之道則僅是拒絕納稅而已。馬政府的服貿協議利弊誠然見仁見智,但是有殘酷到那個地步嗎?即使有,人民可以因此就占領立法院嗎?相較於拒絕納稅,無論有無傷人,攻進兩院的行為實際上都是訴諸暴力。

這一庭的法官很清楚:任何法案本有爭議,只要有人不滿,就可以占領國會,結果必然是國家永無寧日。太陽花可以占領,「八百壯士」何嘗不可?反對同性婚的更是如此!然而,他們似乎是顧忌到全部判決有罪的反彈聲浪,所以還是輕放了其中的「首謀」角色。

我唸了法律近四十年,很遺憾地必須說法學在台灣經常被當作詭辯的工具。以法官來說,他們經常會有「先下結論,再找理由」的邏輯思維。要找到理由其實不難,多翻書就可以查到要找的理由。即使說理難以服人也不管,反正有個樣子就好了:我依法審判,你能怎麼樣?就本案來說,情況正是如此。這些呼口號與動手的很明顯地都屬同一夥,犯意的聯絡必然有,即使不是共同正犯,也是主犯從犯的關係,如何可能把他們一分為二?

「分而判之」的處理方式難免予人「欺小怕大」的印象:不管是第一次判決的當事人還是這次無罪的魏揚等人多屬知名人物,得罪了他們或許會招惹某些倡議司法改革的親綠人士的怒氣。把這些人跟那些不知名的劃分清楚,引發的抗議與反彈或許會小一點。我這麼說當然沒有具體證據,但是法官不是什麼公平正義的化身,要杜絕悠悠之口並不容易。

太陽花學運﹒服貿﹒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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