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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邊起訴,這邊無罪 同個地院如何判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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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9 04:27聯合報 高源流/資深新聞工作者(澎縣馬公)


圖/季青
圖/季青
前幾天,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才就柯建銘等人告發的案子,將馬英九依洩密等罪起訴;昨天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就柯建銘的自訴案,判馬英九無罪。這一判決,自然讓很多人興起一種想法:同一個台北地方法院,未來在審理檢察官起訴馬英九的洩密案時,會怎麼判?
無論柯建銘是告訴或自訴馬英九洩密及加重誹謗,基本事實是檢察總長黃世銘,拿著監聽及偵查到柯建銘關說自己所涉案件的資料,去向馬英九總統報告,以及報告後所衍生的事。

柯建銘自訴馬英九加重誹謗,牽涉到柯建銘這個立委的政治及社會價值觀,比較有趣,值得談。柯建銘告馬英九的案件,源自於特偵組偵查一件法官貪汙案時,監聽到柯建銘涉及關說吳健保假釋案。

特偵組為了查明當中有無行賄的情事,另外在監聽中,發現柯建銘要他的胡姓助理,去查哪一個檢察官承辦他所涉及的全民電通更一審案件。查出檢察官是誰之後,柯建銘找王金平打電話給法務部長、高檢署檢察長。這就是柯建銘關說案的基本內容。

一是,柯建銘關說之事本來就是事實,非馬英九杜撰;二是立委向檢察官關說,本來就不是什麼有名譽的事,屬公共利益,可受公評的範疇。而且就算是社會予以撻伐,也是理所當然。

昨天法院就誹謗這一部分判馬英九無罪,本可預期。只是柯建銘此舉,令外界有一種印象:柯建銘對他關說的行為,似乎並不覺得有什麼不對,才敢於漠視既有關說事實,反指馬英九誹謗。

就馬英九是否教唆洩密部分,柯建銘自訴的內容、引據,外觀上似乎和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本月十三日起訴馬英九教唆洩密案相同,但兩案內容上有很大差別。

檢察總長黃世銘就柯建銘、王金平關說的案件,先後兩次面見總統馬英九,也先後做成兩份專案報告。第一次於一○二年八月卅一日,黃世銘拿「專案報告一」向馬英九報告。第二次於同年九月一日,黃世銘拿「專案報告一」修改後的「專案報告二」面見馬英九。

八月卅一日第一次會面的「專案報告一」,柯建銘向檢察官告發後,又向地院提自訴。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同一案件既經向檢察官告訴,就不得再提自訴,所以台北地院去年就這一部分,判決自訴不受理。也就是說,第一次會面是否洩密部分,不在昨天台北地院的判決範圍。

而就九月一日的第二次會面,談「專案報告二」部分,法院判馬英九無罪的理由,主要建構在這是自訴案,自訴人對於其自訴之犯罪事實,自應負有實質舉證責任,而且要達於毫無合理可疑之證明程度,始得認定被告有罪。柯建銘舉證不足,法院只能就馬英九有利的方向判決。

而檢察官十三日起訴馬英九的洩密案,是由檢察官擔任公訴人,未來法院審理時,檢察官舉證的能力,應該會比柯建銘強很多。因此,如果拿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對自訴案的無罪判決,就預估檢方起訴的案件,法院會怎麼判,尚言之過早。

柯建銘﹒馬英九﹒黃世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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