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房地合一 合建分售從寬課稅
分享分享留言列印
A-A+
2016-03-29 04:32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房地合一新制今(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以自有房地與建商合建分售或合建分成,比照營利事業課稅的門檻已經放寬。財政部同意,個人在新制施行後五年內,參與與建商等合建分售案件需達三件以上,才會被視為是營業行為,並按營利事業身分課徵房地合一獲利稅。

在財政部放寬個人與建商合建分售等建案售屋利得的課稅規定前,個人在五年內與建商合建分售或合建分成只限一件,第二件起即會被視為是營業行為,個人地主除需課徵所得稅之外,還要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與10%保留盈餘稅。

財政部指出,配合新制自今年1月1日上路,修正後的從寬規定,可以回溯自新制施行日起適用,以保障納稅人的權益。

配合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財政部在新制施行後,已訂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以利徵稅。

日前,財政部針對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售或合建分成,認屬營利事業的門檻再做修正,其中,作業要點等18點所訂認定要件第2目,有關個人五年內參與的興建房屋案件數,已由現行達二案以上(自第二案起算),修正為逾二案(自第三案起算),以茲明確。

此外,因應都市更新事業及土地重劃規範與實務,財政部也同時修正作業要點第4點,規範納稅人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取得房屋、土地,以及以資金參與自辦土地重劃取得的抵費地,其取得日亦採一致化原則,即:

一、營利事業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取得都市更新後的房屋、土地,採「協議合建」方式實施者,與「權利變換」規定相同,均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之日為該房屋、土地的取得日。

二、營利事業或個人以資金參與自辦土地重劃取得抵繳出資金額的抵費地,與營利事業受託辦理土地重劃規定相同,均以「重劃計畫書核定之日」為該土地的取得日。

image
圖/經濟日報提供
分享

營所稅線上團報 4月申請
分享分享留言列印
A-A+
2016-03-29 04:32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指出,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5月1日即將啟動,會計師、記帳士等代理人,可在今(2016)年4月1日至5月2日間,向國稅局提出網路整批申報的申請,5月報稅期間即可享有網路整批申報便利服務。

稅捐機關為方便代理人代理多家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網路申報系統提供整批申報功能。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從5月1日開始受理申報,財政部表示,欲使用網路整批申報的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統稱「代理人」),應在4月1日至5月2日止(原申請截止日4月30日適逢例假日,依法順延) 辦理申請。

財政部表示,代理人只要是在申請期限內檢具「代理網路整批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請書」、「委任人明細表」及「委任書」等文件,向委任人所在地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委任代理人代理申報,代理人即可利用「代理人」名義及「代理人報稅密碼」,將所有委任人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一併在5月1日至5月31日申報期間內整批上傳。由於網路申報便利、省時,財政部提醒代理人把握5月2日截止期限,並在截止日前提出整批申報的申請。

工業地自用出租 地價稅1%
分享分享留言列印
A-A+
2016-03-29 04:32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凡依法核定的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土地,已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無論自用或出租興辦工業人使用,均得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的工業用地特別稅率1%課徵地價稅。

依據現行稅法,一般用地的地價稅基本稅率為1%,隨著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土地地價總額高低,適用稅率從1%累進到5.5%;工業用地則享有特別稅率1%,屬單一稅率,不必累進課稅。

財政部表示,經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核准做為工業或工廠使用的土地,只要確實做工業用地使用,不論出租或自用均不會影響其適用優惠稅率資格。

問答/營所稅採網路申報 新增附件上傳功能
分享分享留言列印
A-A+
2016-03-29 04:32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


新營區某公司會計林小姐詢問:本公司營所稅採網路申報,但附件很多,需要另外郵寄,是否有更簡便的方式?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為提供更便捷之網路報稅服務,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及機關或團體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已新增附件上傳功能,於申報期間內,凡投資抵減明細、 繳款書、 期末存貨明細表、財產目錄等附件皆可利用網路上傳,以落實節能減碳、減少郵寄成本,請營利事業多加利用。

問答/扣繳憑單逾期補報 不得採免填發作業
分享分享留言列印
A-A+
2016-03-29 04:32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


太平區夏小姐問:扣繳單位如於申報期後始辦理補報,應如何處理?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答覆:104年度扣免繳憑單法定申報期已於105年2月1日截止,若於申報期後補申報或更正扣免繳憑單,應填發扣免繳憑單予所得人。該所進一步說明,扣繳單位適用扣免繳憑單免填發作業係依所得稅法第94條之1規定,須於法定期間內完成扣免繳憑單申報並且憑單內容符合(1)納稅義務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2)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所提供資料查詢服務。所以扣繳單位若逾法定申報期始辦理補報或更正扣免繳憑單,納稅義務人將無法自5月份結算申報期間查詢正確所得資料,不適用憑單免填發作業,扣繳單位仍應將憑單填發予納稅義務人,以避免納稅義務人申報錯誤所得資料。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And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