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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用槍失當否 應設專業委員會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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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3 01:27 聯合報 蔡田木/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系教授兼主任(桃園市)

桃園葉姓警員攔檢時開槍致嫌犯傷重不治,日前最高法院認定執法過當,依過失致死罪判刑六月定讞,警界譁然,本案浮出一些刑事司法政策問題。

首先,犯罪人在有限理性的思考下,拒捕、衝撞逃逸,是必然發生的行為。依據一般預防理論或特別預防理論的主張,刑罰的設計必需要具備足夠的嚴厲性,才能遏止再犯,但不能逾越罪責均衡原則;當刑罰太重(如三振法案),面對員警拒捕,必然層出不窮,甚至在監服刑時劫槍越獄。相關事件,不只在刑罰設計時即已想像存在,在現實生活中更是實際發生,司法人員執法風險提高,不令人意外。

其次,警員開槍、警械使用是否過當?依據警械使用條例規定,當警員執法遭遇歹徒拒捕、抗拒或逃脫時,可依法使用警械。

然而,同情弱者,是我們社會的文化;犯罪人為非作歹時,社會大眾希望嫌犯接受最嚴厲處罰,造成目前監所人滿為患;但是,當犯罪人接受刑罰制裁時,又轉而同情受刑人。如此矛盾現象,不只存在社會文化,在實際司法案例中更是層出不窮,執法士氣低落現象,已漸漸出現。

若嚴刑峻罰是民意所趨,應儘速修法,增加矯正資源,擴大外役監獄監禁對象或社區轉向處遇措施,疏緩監獄擁問題,以提升司法處遇效能。

最後,公平正義的審判制度,是民眾引頸企盼的目標,警察人員用槍是否允當,應儘速建立警察人員用槍鑑定委員會,由專家依據實際狀況審度勢,提升警察工作士氣、樹立警察執法威信,以符合奉公守法民眾司法正義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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