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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水區修法 別再等了
2015-08-18 02:02:01 聯合報 連惠邦/逢甲大學營建及防災研究中心主任(台中市)
蘇迪勒颱風為北台灣帶來嚴重的土砂災害,過去包括艾莉、辛樂克、莫拉克等颱風,都是超大雨量造成的水土災害。台灣山高坡陡、地質脆弱、豪雨集中,本就水土保持先天不良,加強水土保持、保護水庫集水區是可以緩解水、砂災害的唯一途徑。

從蘇迪勒風災中發現,水源混濁原因部分和集水區上游崩塌地與土石流有關,大部分則由於水流淘刷河道基腳和河底淤積物所造成,顯示加強保育治理集水區內地質敏感區域,而且嚴格管制這些敏感區的開發行為,才是真正減緩土砂災害、生態棲地破壞等問題的根本。

但現行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卻是將水庫集水區內的土地全部納入「特定水土保持區」範圍,試想將約一百廿四萬公頃(約占全國土地面積三十四點三%)的土地全部禁止開發行為,而且其中多數是沒有水、土災害之虞的土地,約占全台水庫集水區面積七十三%,更有部分地區已被列為都市計畫區,可行嗎?合乎人民的需求嗎?難怪窒礙難行,致使八十九年至今僅公告八六五五公頃,根本是沒有掌握到重點、太過理想化的規定!

徒法不能自行,政府須加速修改不能執行的法規。推動水土保持法修法,務實針對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及地質敏感區等災害潛勢區域劃為特定水土保持區,加強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在管理層面上,特定水土保持區必須禁止從事任何開發利用,同時要加重加倍罰則,有效遏止不法,此次將特定水保區由八六五五公頃增加為四十倍大三三二五○五公頃。

退萬步言,即便在非屬土砂災害潛勢的土地內進行開發行為,除須符合環評、自來水法及飲用水管理條例外,亦須依據水土保持法規定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以有效控制土砂、減免災害發生。值此蘇迪勒颱風災後,政府應加速修法力道,為台灣水土保持再加一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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