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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支付命令修法恐雙輸
2015-06-12 14:44:14 聯合晚報 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支付命令遭詐騙集團濫用,立法院初審通過支付命令「除斥期間」未聲明異議者,仍有再提起訴訟補救的空間,看似完美修法,但隱藏危機,台大副教授吳從周表示,修法恐會貽笑國際。他上午在台大法學雜誌舉辦的研討會說,欠缺實證的修法,反讓債權人與債務人都須要再花成本訴訟,結果兩敗俱傷。

對於遭詐騙集團濫用支付命令被害人的救濟管道,他認為,被害人無辜揹債遭到強制執行名下財產,除了可循德國立法例的兩階段異議程序,獲得補救外,如最後過了聲明異議階段,仍可以遭詐騙違反公序良俗為由,透過再審的程序解決,他不解為何外界會認為因再審條件嚴格,類以遭詐騙的支付命令案例會無法再審。

立法院5月25日初審通過支付命令修正,明定未來支付命令確定後僅有執行力,沒有確定判決效力,與現制的差別在於,雖可強制執行,但因不具確定判決效力,被害人可透過訴訟釐清有無欠錢的事實。

吳從周表示,支付命令實施近80年來,目的在讓債權人以快速的方法,獲得債權上的執行名義,但現在看支付命令的爭議,只從債務人的角度上看,讓當初制度創建的目的失去了衡失性,因為不是因詐騙集團濫用支付命令,衍生只有債務人的權益保障有疏漏,大家似乎忘了,每個人都也可能成為債權人。

吳從周說,立法院初審通過版本僅具執行力,不具確定既判力,如是遭詐騙的被害人一方,必須透過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在本訴的部分,被害人除了要繳納裁判費,還有擔保金的問題,在這樣的情況下,被害人因要再花成本打官司,反而不見得有利。

吳從周表示,如果是債權人,因為支付命令修法不再具有判決效力,為了取得執行名義,要再透過訴訟取得,債權人還沒要到錢,結果還要再花錢打官司,屆時對債權人和債務人恐會雙輸,希望在修法的最後關鍵時刻,立法者應周延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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