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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三讀 企業獲利須分員工
2015-05-02 03:07:16 經濟日報 記者吳父鄉/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完成《公司法》修正案三讀,明定公司應提撥定額或一定比率的年度盈餘作為員工酬勞。 記者余承翰/攝影
分享勞動節再送大禮,立法院昨(1)日三讀加薪四法中的《公司法》修正案,公司章程應規定,企業若有獲利,須提撥定額或一定比例作為員工「酬勞」,「酬勞」可以為股票、發行新股或現金。
《公司法》準用於有限公司,故適用範圍包括上市櫃公司,以及非上市櫃公司;法案通過後,全台800多萬名勞工所在的企業皆一體適用,只要公司有賺錢,員工皆有權分配「酬勞」。

由於修改公司章程須股東會通過,今年一些上市櫃公司已召開完股東會,故最慢明年6月底前所有公司要修改其章程。

而新設公司則一律要在公司章程明訂酬勞分配,否則不予登記。

外界擔心,新法未設罰則,已完成登記的既有公司恐怕逃漏修改章程;官員指出,現有公司將來也會面臨分割、併購等公司重組議題,若不完成公司章程變更,商業司將不予登記。

商業司副司長陳秘順解釋,新、舊法之間最大的差別是,舊法雖已明訂公司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的成數,是為「稅後」分配的概念,新法則為「稅前」的概念;將原本不合理的「盈餘分配」精神,轉為「薪資分配」精神 。

這意味著,新法公告施行後,公司「酬勞」分配不用經過股東常會通過,只要董事會擬議案處理即可。同時符合會計處理精神,也落實員工分紅費用化概念。

新版《公司法》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公營事業除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於章程訂明分派員工酬勞定額或比率,不適用前項規定。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報告股東會。

加薪四法過頭關,但其他包括《勞基法》、《工廠法》、《中小企業條例》皆仍有爭議。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提案《勞基法》修正,原要求公司提出獎金或紅利分配計畫書,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初審後改為「會同工會」;勞動部在協商時無意見,經濟部則建議以賴士葆版本,並刪除違法罰則,修法仍待協商。《工廠法》則因修法一致性問題,連帶回應勞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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