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年齡放寬 避免年齡歧視
分享留言列印
A-A+
2017-05-02 02:45聯合報 鄭佑璋/物業管理(桃園市)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保全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保全員任用年齡限制放寬為20...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保全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保全員任用年齡限制放寬為20歲至70歲。聯合報系資料照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保全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保全員任用年齡限制放寬為廿歲至七十歲。
這讓筆者想到不久前接觸的個案,有業主(管理委員會)迫於住戶抗議,以年逾六十歲為由,要求業者(保全公司)改派遣人員,然在非有執行業務過失或曾有刑事紀錄致有不適任之狀況下,業主恐違反就業服務法的年齡歧視條款。因此,筆者認為,只要健康狀態無過勞或達到職災風險,提高保全年齡上限未嘗不可。

年齡不該成為適任與否的必然條件,在台灣成為高齡社會且退休年齡不斷延後的狀態下,提高保全年齡上限,可增加二度就業人口,且對目前供需失衡的保全業市場有正面幫助。

保全﹒職災﹒過勞﹒立法院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And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