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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兩案談總統特權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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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8 01:34聯合報 聯合報社論


前總統馬英九(左圖)、前總統陳水扁(右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前總統馬英九(左圖)、前總統陳水扁(右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馬英九在總統任內處理司法關說卻反被控洩密案,日昨台北地方法院判決無罪。對此,各式特定政治立場的解讀紛傳,卻罕見對於無罪關鍵的總統行政、機密特權的法理探討。這類涉及總統權限的司法判決,往往緊緊纏繞著憲法、大法官解釋,要如何從中尋繹憲政發展之珠璣,恐比檢方「挖地瓜」找理由上訴更重要。
法律有所謂的「位階論」,從最基層的個案行政處分、司法判決等具體規範,到中層的法律、法規等一般規範,再到最頂端的憲法或憲法解釋,構成一個金字塔狀體系。根據上層的原則規範,衍生出中下層的規範,更標誌著下層規範不能牴觸上層規範。

從此看,台北地院的判決和兩造攻防即相當清楚:對於王金平等涉及司法關說案,北院肯認總統可根據憲法第四十四條「權限爭議處理權」規定,召集行政院長江宜樺等人協商後續解決之道,以穩定政局。或許有人會問:馬英九為何不同時召集王金平?但王金平身為司法關說當事人,當然缺乏出席之正當性。

接續而來的憲政爭點就是:總統召集相關會議,究竟有無權限聽取司法案件的報告,並指示他人與聞?對此,憲法並無明文規定,將有賴大法官解釋補充。這點,也正是馬英九訴訟策略主打釋字五八五與六二七號解釋,並獲北院採納的原因。

馬英九從憲政出發,主攻五八五號解釋,闡釋總統「行政特權」概念,包括總統可以決定是否對外公開有關國安、國防、外交、犯罪偵查、與政府內部決策過程等資訊。然後,進而與憲法第四十八條聯結,指這是總統為實踐保衛國家安全與增進人民福利的憲法承諾所必須。接著,再論述釋字六二七號解釋,確認總統就是憲法規定的最高行政首長。

面對馬英九打出的憲政牌,北檢的起訴立論,則是建構在馬英九是為處理「政敵」的基礎上,主張縱有行政特權,亦不及於司法案件。另外,檢方也主攻「偵查不公開原則」,認為總統縱可決定犯罪偵查資訊是否公開,但仍須由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處分或裁定;因此,進而認為馬英九涉洩密及教唆洩密罪。

持平而論,立法院長及在野黨國會領袖涉及司法關說,無論如何,都比「總統處理政敵」的指控具體。檢方無法從法理否認總統擁有行政特權,卻認為涉及司法部分須先向檢察官或法院請示,這豈不矛盾?由於檢方憲政層次立論不足,加以有罪論述必然形成「涉司法關說的人沒事、處理關說的總統卻有事」的荒謬結果;在這種情況下,無罪判決雖不符現下綠營全面執政之政治氛圍,卻更合乎憲政法理。

當年陳水扁在總統任內涉及國務機要費等案,在司法偵查過程,也曾引用總統的「機密特權」,作為阻擋檢方偵辦的攻防手段。這是總統「機密特權」首度被提出,並聲請釋憲,也因此才有釋字六二七號解釋。從藍綠政治的角度看,挺扁者若否認馬總統的行政或機密特權不及於司法案件,豈非又是一次髮夾彎?

尤其,陳水扁夫婦所為是涉及自身貪汙的罪行,陳水扁為遮掩己罪而主張總統有機密特權;這與馬英九為辦權貴司法關說而主張總統有行政特權,又如何相提並論?釋憲第六二七號解釋理由書說,源自於行政權固有權能的「國家機密特權」,其行使仍應符合「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憲法基本原則,並非絕對權力;這即明白告訴國人:總統特權不能成為濫權的藉口。

隨著歷次修憲,我國的半總統制已向總統擴權傾斜;此後歷任總統是否擁有行政、機密特權,經大法官解釋已毫無疑議。儘管經由大法官解釋及扁、馬等案判決陸續畫出界線,但這項特權的範圍、行使程序及爭議解決機制仍缺乏法律明文,根本之道,仍要靠立法院儘速立法規範。

馬英九﹒大法官﹒王金平﹒陳水扁﹒江宜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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