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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罪不解送 能提升司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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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3 01:51聯合報 劉智豪/派出所所長(台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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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國是總結會議昨日召開,雖有不少針鋒相對討論;但就人民訴訟效率及司法經濟言,賦予警察機關對於特定微罪現行犯得不予解送權,應更具實際效益。
微罪案件除耗費警力戒護解送外,涉案民眾亦須待警察偵詢並移送檢察官複訊,耗時不便民,導致民眾對司法效率多所批評。

囿於法律,警察對於無肇事酒駕、單純吸毒及民生竊盜,或超商偷竊等單純案件,仍需耗時戒護解送,對於後續偵辦作業,並無實益。

另外,當事雙方堅持提告而造成移送困擾案件,亦多有所聞,例如侵占遺失物提告侵占案、傷害案、殺人未遂案或恐嚇案,在雙方都在場下,亦容易衍生互為告訴,因警察無權逕行決定解不解送,致雙方均被解送地檢署,浪費司法資源及警力,民眾亦虛耗時間。

目前刑事訴訟法規定,最重本刑一年以下案件之現行犯,經檢察官許可得不解送,但即便如上揭常見輕微案件,也非屬一年以下徒刑案件。

民眾對司法效能不滿,政府應當提出可行解決方案,例如賦予警察機關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件、民生竊盜、非集團性詐欺等顯無羈押必要案件得不予解送權,才能使人民有感,提升司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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