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視自治精神 原民會打臉蔡
分享分享留言列印
A-A+
2016-08-13 04:30 聯合報 陳張培倫/東華大學民發系副教授、原民會前副主委(花縣壽豐)


原住民族委員會日前公布新任族群委員名單,引發部分族群不滿,指責原民會破壞基層自治與傳統協議,揚言杯葛抵制。

原民會為我國中央政府原民事務專責機關,現任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將該機關定位為原民「自治的基礎」。為展現自治精神,該會組織法有著我國其他機關少見的規定,除主委及至少兩位副主委限定為原民身分者出任,其委員會組成,規定「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應至少一名」,並隨主委同進退,即俗稱的族群委員。

但由於我國尚未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四條實行原住民族自治,各族也缺乏適格民族議會,很難建立由下至上完全符合各族自主意願的遴選制度,族群委員最後仍由主委提報行政院長任命。

然為尊重民族意願、落實自治精神,避免名器淪為他用或遭欽點之譏,主事者實應儘量尊重各族對於代表人選的想法,並多方與該族意見領袖溝通協調,這也是歷任原民會主委遵循的原則。

以此次反彈最烈的賽夏族為例,原民會創立之初,該族南北兩群長老口頭約定輪流推舉人選;然此次原民會未尊重賽夏族內部自主建立且符合族群集體意願的慣例,另循管道聘用該族所質疑的人選,也未提出服人之理由,難怪引發族人質疑「破壞和諧,製造分裂、對立」。

對照蔡總統八月一日才向原民道歉,並承諾推動原民自治理想,此次原民會處理族群委員聘任的模式,明顯與總統宣示方向相悖。

長遠之計,執政黨若有誠意,或許仍應從制度面著手,建立由下至上的遴選模式。

譬如去年原民法修法規定部落為公法人,原民會也即將完成相關法規並推動部落公法人核定工作。公法人化後的部落,各有部落會議並置主席一名,形成最基層的民族表意機制。同時或可修正原民會組織法,規定各族代表由該族的部落會議主席聯席會議,或即民族議會推舉之,且任期固定,務使族群委員能代表各族自主意願,落實自治精神,而非只為特定政治勢力服務。

原住民﹒人質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And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