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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筆記/同志伴侶法是另一種隔離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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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2 04:12 聯合報 梁玉芳


女總統引導的新政府上台,引來不少性別論戰。包括中國大陸對在九二共識上始終不就範的蔡英文,丟出「單身者較絕情」的論調,低級得不值一駁。倒是法務部長邱太三的伴侶法提議,值得好好說說理。

邱太三日前在立法院說,他支持「多元、平等」及「同性伴侶法」,將要求縮短法制化作業期程。此言一出,同志社群並不埋單,邱太三大概也很意外吧?

同志社群對同志專用的伴侶法嗤之以鼻,諷刺異性戀者可以結婚,成為「配偶」,同性戀者就只能是「伴侶」。這樣的搪塞,網友好有一比,是傲慢主人「給外勞吃外勞餐」心態:喏,你也有得吃,只是和主人吃的不同款!

又好比,當年黑人也要搭公車,白人說,好,只能搭公車後座;黑人也要有上大學的權利,好,蓋個黑人大學,別來染指白人學校。如果邱部長認同「黑白隔離並非平等;隔離就是歧視概念的具體化」,也就可以明白此刻同志社群為何對同志伴侶法嗤之以鼻。

深入一步追問:邱部長內心的伴侶法的權利義務內容,和民法的結婚有何不同?如果說,二者在結合要件、相互照顧義務、財產繼承、收養子女等權利都一樣,那何必要另立伴侶法?直接修改民法的性別規定不就結了?

或者,規畫中的伴侶法中的權利義務,確實少於婚姻所保障的種種,那麼,就不能怪同志說它是個法令「次級品」,是讓「次等公民」適用,也就是明顯的歧視。

這事錯不在「伴侶法」,它是好的制度,是在婚姻之外,讓所有人多個結合態樣的選項——重點是:「所有人」都適用。這也才符合邱部長說的「多元、平等」原則。

歐洲多國的「civil union」民事結合即我們稱的伴侶法,各國規範內容不同,大抵提供了比婚姻更寬鬆的進/出條件(如:單方就能終止伴侶關係),也更多自由約定的空間,包括財產繼承、生活費用的分攤等等。

有趣的是,不少國家,例如北歐,民事結合甚至比結婚吃香,愈來愈多異性戀者在婚姻「圍城」之外,選擇在城外登記成為伴侶。那麼,在婚姻式微年代,同志幹嘛爭著要結婚呢?

中國大陸近日第一樁同志婚姻登記的官司中,當事人的證詞很可拿來一用:「我們也是公民,法律憑什麼不保障我們?」在眾多同志權利運動中,婚姻平權確實只是其中一項,也不是所有同志者中心的優先選項;能不能結婚,是政府的事,是國家對平等的承諾;要不要結婚,是個人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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