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保外貸中擔保人為銀行或企業的差異分析
2015-06-02 03:12:15 經濟日報 陳敏婧(上海富蘭德林律師事務所銀行與企業融資部法律
去年6月1日開始執行的29號文《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除了放開大陸境內企業原本只能為境外控股或參股企業進行擔保的限制,改為境內企業可為境外任何企業進行擔保外,還進一步放開境內銀行跨境擔保(stand by L/C)的額度限制,對內保外貸中擔保人是銀行還是企業,有如下差異值得注意。

1、登記程序不同

根據29號文規定,企業辦理內保外貸須在簽約後的15個工作日內,至所在地外管局提交內保外貸登記申請報告、擔保合同、擔保項下的主債務合同等資料進行內保外貸登記手續,但在實務中,外管局還會要求提交被擔保方的審計報告等資料,已確認內保外貸的真實性及履約可能性。

當銀行進行跨境擔保後,會直接通過數據接口程式或其他方式,向外管局的資本項目資訊系統報送內保外貸相關數據,雖說29號文未對銀行報送內保外貸數據有詳細資料要求,但根據規定,境內擔保人需對境外債務人主體資格,擔保項下資金用途,預計還款資金來源,擔保履約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審核,因此,銀行仍需要求境外債務人提交諸如營業執照、審計報告等資料以證明跨境擔保的真實性及還款來源。

2、擔保履約程序不同

企業自行對外提供跨境擔保,如發生擔保履約,企業需憑加蓋外管局印章的擔保登記文件直接到銀行辦理擔保履約項下購匯及對外支付,並在履約後的15個工作日內至外管局辦理內保外貸履約債權登記。

若是銀行發生內保外貸擔保履約,則可自行辦理擔保履約項下對外支付,如果對外債權人為銀行,則由銀行通過資本項目資訊系統報送對外債權相關信息。

3、實務辦理

境內企業可將境內不動產、動產、應收帳款、上市公司股票、股權等直接抵押給境外銀行,為境外公司的借款提供擔保,這種模式可免去通過銀行開立保函的費用,但目前實務中,境內不動產、動產等的直接抵押、質押存在差异,對那些不能直接抵押、質押的不動產或動產,可以通過抵押、質押給境內銀行,再由境內銀行開立保函給境外銀行,為境外公司的借款提供擔保以方便境外融資。

(1)不動產抵押

上海、廣州、北京等均可辦理不動產抵押程序,將境內不動產直接抵押給境 外銀行沒有問題,但對江蘇等地目前則仍不能辦理不動產直接抵押給境外銀行的抵押手續。

(2)上市公司股票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均可辦理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股票、債券的質押登記給境外機構,但根據持有上市股票的機構所在地、持有股票等方式等,履約款項的匯出程序也不一樣。

(3)境內存單質押

目前境內存單質押操作規程,僅明確質押給境內銀行的程序,對直接質押給境外銀行程序並不明確,因此實務中境外銀行接受境內存單質押應考慮相關風險。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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