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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密案/政府危機控管失能

【聯合報╱詹德恩/銘傳大學社會與安全管理系助理教授(桃縣龜山】
2014.08.23 01:32 am

近日平面媒體以重要版面報導陸委會前特任副主委下台案,電子媒體談話性節目不分黨派幾乎一面倒的為當事人「抱不平」,先不論當事人行為是否構成違法性,但可以論斷:行政當局的危機控管,實在大有問題。

政務官本屬政治任命,「順我者昌」或許太沉重,但是上台或是「偶然」,下台卻為必然,不要說長官要你走時必須離開,應該是當「長官」對你信賴感或支持度不再,或是你的理念與「長官」的政策有異時,即應留下漂亮身影,自動請辭,何需聲嘶力竭、淚留滿面說些情緒性言詞,凸顯自己的情緒管理失當以及暴衝的性格。

既認為當事人有失職違法情事,陸委會首長理應啟動政風機制,發動行政調查。擔心當事人妨害調查?機關首長本就有對所屬的工作職掌分配權力,因「擔心」卻安排轉任國營事業董事長,似乎不是正辦。不但造成當事人如接受本案即「私了」的負面印象,亦凸顯主政者似乎不諳首長權限的窘境。

司法警察機關協助偵查犯罪,本是刑事訴訟法賦予的權限,但偵查不公開亦受規範。在尚未展開偵辦,僅在與本案告發機關接觸後,即對外表示「懷疑」是共諜,不免讓人質疑:原來政治偵防案件,就是隨著掌權執政者的劍起舞。

無罪推論本為現代法治國基本精神,相信如當事者所云,司法機關不是誰可以掌控的,因為獨立審判在台灣已是客觀事實,但司法警察機關的表現,讓人感受彼等距離法治精神仍然遙遠。

長期以來,台灣媒體對於刑案未審先判,一旦司法機關判決結果與原報導不符時,實難對當事人名譽損害予以回復。本案恰恰相反,媒體似乎「忘記」本案件才開始偵查,一面倒的「同情」當事人,除表現出理盲煽情外,再度顯現台灣媒體的擅斷。倘最後司法機關認定當事人有違法情事,難道還是以為滿足民眾知的權利而善盡報導職責而自圓其說?

主管兩岸關係的重要官員「可能」涉及洩密,甚至是「共諜」時,我們看到除不斷透過媒體放話,讓本案成為羅生門外,老百姓似乎看不到政府如何對當事人在位期間經手的涉密公文清查,以及損害控管的能力。

我們不必太在乎,當事人究竟有無違法,因為司法機關最後必定會有定論。共同生活在這塊土地上的人,必須在乎,如果真有洩密,究竟有無損害國家利益,如果有,政府該如何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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