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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租稅釋憲案 不能模稜兩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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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1 02:52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社論


大法官會議日前針對遺產及贈與稅的滯納金「再加徵利息」,做出「違憲」的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財政部賦稅署「立即」行文各地國稅局和法務部的行政執行署,先就手邊正在處理的遺贈稅欠稅及還未執行案件,依大法官解釋的意旨來辦理,不得再就滯納金部分加徵利息。

就滯納金本身而言,主要是稅捐稽徵法第20條的規定:「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超過30日即不加徵。大法官認為滯納金是遲延利息的性質,用於督促人民於法定期限內履行繳納稅捐義務的手段,以填補國家因人民逾期納稅所造成之公益損害,並未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或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與憲法並無牴觸。

爭論點在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規定:「…應納稅款及滯納金,應…依郵儲一年定存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大法官認為依上述滯納金屬於遲延利息的性質,並無加徵利息之餘地;如再加徵利息,等於對應納稅額遲延損害的重複計算,欠缺合理性,不符憲法比例原則,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但是大法官一方面說納稅人如不能於法定期限內繳清稅捐,例如因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或遺贈稅應納稅額逾30萬元而一次繳納現金確有困難,仍得延期或分期繳納,或實物抵繳,而免於加徵滯納金,認為滯納金並非顯然過於苛刻;理由書又稱「有關機關…仍應隨時視稽徵成本、逾期繳納情形、物價及國民經濟水準,以及每2日加徵1%,是否間隔日數過短、比率過高,致個案適用結果可能過苛,是否應於法律明文規定,滯納金得由稽徵機關依法視個案情形予以減免等,檢討修正。」顯然關於滯納金是否過重,大法官們自己也拿捏不定,甚至自相矛盾。

從庶民的直覺來看,滯納金等於每超過4天就要收取2%的利息,超過目前1年的定存利息水準;若晚了30天之後才繳納,就要負擔高到嚇人的15%處罰,顯然是違反比例原則。大法官們何不直截了當的要求財政機關,根據市場利率水準訂出合理的比率,更能一勞永逸解決問題?

而有關滯納金加計利息部分,其實其他稅法(包括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也和遺贈稅法有類似的規定,大法官們既然針對滯納金本身是否比率過高、間隔日數等是否合理,要求財政部檢討修正,何不也就其他稅法更不合理的「加計利息」規定,一併要求將財政部檢討修正?

事實上,財政部也打算將其他稅法一併檢討修正,卻因大法官解釋函只針對遺贈稅,若其他課稅項目也要比照,必須修法或重新發布解釋令,而處於尷尬的地位。這號解釋再次凸顯大法官的解釋令,偏向八面玲瓏,時而模稜兩可,反而剪不斷理還亂,讓行政機關莫知所從的問題。儘管如此,我們建議財政部,還是「依大法官解釋函的意旨」,以最快的速度和方式,也就是重新發布解釋令,讓其他稅法有關滯納金加計利息的規定一次解決。

當然,不可否認的是,大法官近年來關於租稅爭議的解釋,已經朝向有利於納稅人的角度調整,可謂難能可貴。但我們有更高的期許,其實就是希望大法官能夠做出「明確而一致」的解釋,才不會造成財稅機關和納稅人的困擾。我們也期望處理租稅訴訟的行政法院的法官們,能夠體認大法官思想的轉變,在處理租稅訴訟時能夠有比較「衡平」的考量,相信可以直接疏減訟源,營造徵納雙方雙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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