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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5 00:18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社論


Uber因違法在台喊停,讓創新產業與法律衝突的議題受到關注。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來台四年的Uber,在一番糾纏奮戰之後,終將在本周停止營運。政府如何從Uber案學取經驗,讓科技創新與民眾權益能融合兼顧,才是整件事的關鍵價值。
網際網路已經如同水、電一般的普及,以其為基礎的創新應用及服務也如光速般的推陳出新。但由過去的電信MOD、教育E-learning、遠距醫療、金融第三方支付,到今天的Uber,好像數位創新服務與法規的緊張衝突難以避免。而且只要法規監管程度越高越密者,衝突性就越大。這種緊張關係不必然是法規落後所導致,可能是數位創新服務在本質上就與現行法規不易融合。

數位創新服務的成功之道,在於結合現狀不足的敏感度與網路及數位科技的支持度,是否合乎真實世界的法令原本就不是重點;甚至以網路突破法規造成的進入障礙,可能一開始就是新服務要「創新」的對象。

問題來了。任何國家的法規重在要件具體、規則清楚,強調將法規適用到各種行為時的明確性及可預測性,因此駕駛有職業登記、車輛漆成黃色、照規定的費用計價,才是公路法適用的計程車;穿白袍的人領有國家執照,並與病患「面對面、親自」診察,才能下診斷開處方;只限於以有線電視公司鋪設的線路送進家中而且付費,才叫有線電視服務。因而當消費者透過App也能叫到費用低於法定標準的車,或是有執照的高雄醫師隔著網路替宜蘭病患開處方時,固然有其便利性而被視為是進步,但也會因法規無法準確適用而陷入違法爭議,主管機關很容易被冠上反進步的罪名。

放眼未來,歸納Uber案的教訓,數位法規革新必須把握以下三個重點。

第一是確保法規的「科技中立性」。舉凡公路法、銀行業、醫師法、有線電視法等所謂行業特別法,目的都在於確保「服務品質」。在多數的場合,業者服務品質不好,頂多不再去消費即可,但對醫療、金融、運輸、通訊等行業,服務品質若不到位,輕則被剝削財產、重則危害健康性命,因而需要以法規強制確保服務品質的下限。而確保服務品質,不外乎透過資格要求、登記管理、限定提供方式(如外觀顏色、使用線路、親自診察)及資費管理等分類做手段。其中受數位發展影響最大的,就是「限定提供方式」這種作法。限定提供方式往往用二分法區分合法及非法,能顧及明確性卻欠缺包容科技進步的彈性。

國際間的趨勢,則是按照科技中立性原則,改以針對服務之內容、功能、效果等方式作為規範基礎,例如電視節目只有「付費、免費」以及「有節目表、自由選播」的區分,而計程車也不以顏色、車行為區別。至於業者用什麼網路、什麼新鮮花俏的名稱來攻占市場,都不應影響法規的分類。簡言之,科技中立性的法規革新不見得一定是「鬆綁」,但必須檢討調整提供方式的定義。

第二是加快數位法規革新的速度。法規永遠落後於科技及數位新興服務,因此一國數位經濟發展成功的關鍵之一,在於追趕的速度。以Uber案為例,從一開始如何歸類、是否繳稅、是否違反投資許可等,經過了四年的爭議,交通部終於找對了方向,回歸到公路法「確保服務品質」之初衷作為處分基礎。至於像通訊匯流法制,更是拖到沒人記得、沒人在意。要加速數位法規革新,不能只期待主管機關與時俱進,畢竟執法者都有「維持現狀」的傾向,重點在於行政院能否建立上層指導方向及具體指標。

最後是如何降低政治思考,以理服人。所有的數位創新服務一定會打擊到現有業者,反對力道絕對很大。管制者一方面要支持新創吸引投資,一方面要降低衝擊消除政治風暴,很難兩全。唯有回歸各法的原始目標及基本精神,不要隨著政治氣氛而起舞搖擺,才能建立以理服人的改革基礎。

有線電視﹒Uber﹒計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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