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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承擔責任的掛名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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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5 03:12聯合報 章忠信/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台北市)


台大教授郭明良涉嫌違反學術倫理案。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台大教授郭明良涉嫌違反學術倫理案。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台大郭明良教授涉嫌違反學術倫理案,專案調查小組初步調查出爐,認定郭明良等三人違反學術倫理;至於其他「掛名作者」則沒有交代處理結果。這樣的認定並沒有面對問題,更難脫為楊泮池校長解套埋下伏筆的嫌疑,科技部及教育部不該坐視。
違反學術倫理,如果涉案人道德面不能知所進退,最終還是要回歸法制面。

著作權法第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也就是說,「共同著作」之完成,主觀上必須參與的各人有「共同完成著作之合意」,客觀上各人要有「創作」,而且「不能分離利用」。因此,彼此不認識,沒有共同創作的「合意」,或沒有動手執筆「創作」,或「創作」能「分離利用」而各負文責的,都不是「共同著作」。

今人修改紅樓夢,曹雪芹沒機會表示同意與否,後人增補紅樓夢續篇,與原本的紅樓夢獨立分離,都不會與曹雪芹成為「共同著作人」。

世上沒有「掛名作者」,只有「共同著作」的「共同著作人」。即使學術期刊區分「第一作者」、「通訊作者」或「其他作者」,列名作者都應該是有合意一起寫論文的「共同著作人」,而且對「共同著作」一起承擔創作責任。否則,一群沒有合意、沒有執筆的人,可以是別人論文的作者,出事不必負責,卻藉以獲取學術地位及研究經費,其惡行絕對超越社會共憤的詐騙集團。

先前,列名台大論文的「共同著作人」,都從中獲得好處,如今,台大專案調查小組說,「共同著作」出問題,「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負責,其他「共同著作人」沒事?他們不必針對虛假的創作「合意」負責?不必為沒有「創作」的事實負責?不必為「不能分離利用」的論文責任負責?

「掛名作者」到底是什麼意思?為什麼獲有利益,卻不必承擔任何責任?台大教職員生可以無感,但科技部、教育部怎麼處理?讓我們看下去。

台大﹒郭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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