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房屋稅存廢/房屋稅謙卑何妨?
分享分享留言列印
A-A+
2016-07-19 03:21 聯合報 陳冲/東吳大學法商講座教授


當我聽到有人以憲法第十九條,回應我憲法第十五條的主張時,我就知道謙卑不是件容易的事。

引發房屋稅的討論,我不遺憾,因為之前許多研討會,以及不少教授的建議,都不獲重視時,「矯枉必過正」,提出廢稅的呼籲,才有大家共同關心討論的機會。

先處理比較情緒性的言論:「陳 當院長時,為何不出來講話?」,其實第一天我已說明,在任時,房屋稅條例尚未修正,而稅基、稅率也相當謙卑,不構成對憲法第十五條的威脅,自然無從置喙。後來二○一四年條例修正擴大稅基、稅率的授權基礎,二○一五年起各地方政府開始積極運用此一授權時,就必須接受憲法第十五條保護人民生存權、財產權的考驗,甚至新的條文、新的子法出現,也應重新接受憲法第十九條的檢驗,而不能再以二十年前的三六九號解釋搪塞。

其次是土地法第一八七條自用住宅免稅的規定,不少人直覺的反應是「那是普通法」,應優先適用特別法的條例。我要指出,土地法在早期立法時特別針對自用住宅有所規定,是在未制憲前已有保障基本人權的憲政觀念,是極有高度的立法。其後房屋稅條例立法,其實只是一紙純「財政性」的法律,簡單的說只是立法收稅,以符合憲法第十九條的要求。當時恐未注意到土地法第一八七條的立法高度,以及忽略該條文才是真正「自用住宅的特別法」。二○一四年的修法,既然意在平抑房價,表示房屋稅條例已進入「非財政性」的境界,換言之,具有「誘導性目的」,此時更應考慮到悲天憫人的憲法第十五條。

再由稅基來看,假設有人在銀行存款三百萬元,政府立法規定每年須繳稅三%,此人勢必抗議,因為侵蝕到財產本體。如果立法要求由存款利息中徵收所得稅,當事人就較無意見,因為既未侵蝕財產本體,又有現金流支應。同理房屋稅條例以房屋評定價值為稅基,就具有侵蝕財產本體的意味,所以應該謙卑,做到對生存權、財產權最低的侵害。目前房屋稅條例在執行上對稅基的評價是否合宜?大可公開徵求意見,以求符合「量能課稅原則」、「租稅法定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其中路段率觀念究竟有無牴觸母法中「扣除地價」的規定,乃至與地價稅重複課稅的爭議更應究明。

在居住正義的大纛下,有人認為提高房屋稅可以懲罰炒房,這與我在文章中一再強調「自住房屋」的說法並不衝突,因為持有超過「自住」目的之房屋(炒房),已無憲法生存權的顧慮,如稅率較高,甚至累進課徵以達到誘導性目的,誰曰不宜?

討論國家體制,其實不必情緒用事,中央有維護房市的任務、地方有財政收入的考量,多數謙卑的民眾更有憲法應予關懷的必要,兼籌並顧、共同討論才是正辦。

居住正義﹒人權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And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