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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再轉繼承 遺產稅可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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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9 03:45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不少民眾不了解,若同一筆財產如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將加重納稅義務人負擔,因此遺產稅有減免適用,民眾可多加留意。
官員也舉例表示,吳君喪偶後,一年後也撒手人寰,留下一對子女,子女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不知如何申報再轉繼承財產的遺產稅。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及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死亡前六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80%、60%、40%及20%之遺產總額。

官員也舉例說明,吳君配偶於2010年4月9日死亡,遺有土地價值2,500萬元、房屋價值200萬元,存款380萬元,遺產稅經核定並繳清後,土地及房屋由生存配偶吳君繼承。若吳君於2011年9月23日死亡,則繼承其配偶的土地及房屋,屬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且已繳納遺產稅的財產,全數不計入遺產總額。 但若吳君2016年2月23日死亡,屬死亡前六年內繼承的財產,該繼承財產於吳君死亡的遺產價值,依死亡當日的價值計算合計為3,000萬元,得依上述法條扣除80%的遺產總額價值,也就是約為2,400萬元。值得注意的事,再轉繼承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減免扣除規定,只適用於前次繼承時已繳納遺產稅的財產,若是前次繼承的財產尚未繳納遺產稅,則沒有該減免適用。 此外,若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的話,應該要由同一順序其他沒有拋棄繼承的繼承人申報。

如果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的話,則由次一順序的繼承人申報。各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的時候,則由配偶申報。如果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或繼承人不明的時候,由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申報。 而現行遺產稅在繼承發生日也就是死亡日於2014年後開始,免稅額為1,200萬元,扣除額部分,配偶扣除額達493萬元、直系親屬50萬、父母扣除額123萬、殘障特別扣除額618萬、受被繼承人撫養的兄弟姐妹祖父母扣除額50萬、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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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免稅額﹒贈與稅 反避稅 研擬擴及個人

分享分享留言列印 A-A+ 2016-07-19 03:45 經濟日報 記者林安妮、邱金蘭/台北報導 繼公司反避稅條款完成立法後,行政院會本周四將討論「個人」反避稅條款修法案,實施時程將與公司部分同步上路。 行政院會本周四預計討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案,在現有最低稅負制增訂個人反避稅條款。

未來,只要是個人、配偶及二等親,合計持有海外低稅區由台灣人或企業控制的境外公司股權超過10%,將按持股比率,併入最低稅負制課稅。

這項修法,等於是建立個人的「受控外國公司」(CFC)管理制度,連同立法院日前通過的所得稅法修正案增訂企業反避稅條款,將使我國反避稅法制更完備。

修正案在行政院會通過後,必須送立法院審議,個人部分的反避稅條款實施時間,也將跟公司部分一樣,都是將待兩岸租稅協議執行,及國際間按「共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CRS),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後,再上路。 根據財政部資料,目前符合最低稅負制納稅人數不過2,000多人,預估受新法案影響者不會太多。
反避稅條款﹒所得稅

土地合併出售 優稅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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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9 03:45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民眾若將數筆土地合併後,其中部分土地在合併前不屬於房屋坐落基地,於出售時無法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1990年函釋,土地合併後出售,其中部分在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應無一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的適用。

現行地價稅一般稅率為千分之10~55,採累進方式課徵,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千分之2。 所以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前,將原來不屬於房屋坐落基地的土地,先辦理合併到該筆自用住宅用地,想要全部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稅捐稽徵機關審核時,會扣除該後合併的面積,僅以原合併前的面積核課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其餘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計課。

財政部舉例說明,某甲原擁有A地號土地,屬房屋建築基地,後又購置鄰地B地號,出售前將B地號土地合併至A地號土地,但B地號土地合併前,非建物權狀、建築執照或建物勘測成果表所載的房屋坐落基地號,亦非供主建物出入通道使用的土地,雖出售前已合併成為A地號土地,該部分土地依仍不能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官員也提醒,若民眾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但地上房屋並未辦理保存登記,無法提供建物權狀,可檢附建築管理機關所核發的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或地政機關所核發的建物勘測成果表,作為建物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地價稅

公司變更會計年度 不可延期申報所得 分享分享留言列印 A-A+

2016-07-19 03:45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暨快訊 關廟區李先生問: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應如何辦理結算申報?可否申請延期申報?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的會計年度應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但因原有習慣或營業季節之特殊情形,可以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起訖日期。營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應於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變更前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40條有關營業期間未滿一年之規定,計算其應納稅額,於自行繳納後向稽徵機關提出申報。

另所得稅法已刪除延長申報期限之規定,且廢止營利事業如變更會計年度或辦理決算因情形特殊得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申報期限之適用。故此類案件,不得申請延長申報期限。 所得稅﹒結算申報﹒國稅局

嘉義23日租稅宣導 捐發票換手工醬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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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9 03:45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暨快訊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訂於7月23日(星期六)下午3時起,在嘉義縣新港鄉新港鐵路公園舉辦租稅宣導活動。此次宣導活動配合台塑關係企業暨王詹樣公益信託「中醫義診」、「捐血活動」、「二手市場義賣」、「親子彩繪」及「捐發票做愛心」等系列公益活動,活動現場除提供國、地稅諮詢服務及設置手機條碼申辦專區外,民眾只要發揮愛心捐出105年5~7月份統一發票20張(無實體電子發票減半),就可兌換手工醬油組乙份,因數量有限,換完為止。詳洽:05-3621010轉403李小姐。 台塑﹒手機﹒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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