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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起訴洩密案 馬能否全身而退還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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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6 04:07聯合報 高源流/資深媒體工作者
前總統馬英九被檢方起訴洩密案,台北地院24日判無罪。 本報資料照
前總統馬英九被檢方起訴洩密案,台北地院24日判無罪。 本報資料照
前總統馬英九被檢察官起訴兩度洩密案,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全都諭知無罪。從法官判決理由上觀察,法官基本上都認為,檢察官指控馬英九洩密或者教唆洩密行為,只要有足夠的事證證明,是構成違法洩密要件;但是,法官從憲法高度,認定馬英九當時行為,是依憲法職權,調解院與院間的爭議,屬依法令從事的行為,不罰,而判無罪。
既然一審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認定馬英九的行為,構成洩密罪,未來檢察官若是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就得看二審台灣高等法院的合議庭,是否也採認一審法官相同的見解。否則,只要檢察官在證據上再予強化,馬英九這個無罪判決能否維持,還很難說。

檢察官起訴馬英九犯罪行為,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一○二年八月卅一日馬英九把偵查秘密、通訊監察秘密及告訴人柯建銘個人資料告知江宜樺、羅智強知悉的洩密國防以外機密及洩漏監察通訊資料罪。另一部分是,一○二年九月四日馬英九教唆黃世銘向江宜樺洩密。

九月四日馬英九教唆黃世銘向江宜樺洩密部分,法官論述比較簡單,是檢察官所提事證,還無從證明馬英九有以教唆方式,使黃世銘另行起意洩漏秘密,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法官就認為馬英九無罪。

八月卅一日洩密部分,就比較特別。首先,法官認定,我國總統屬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的「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也認定馬英九是因執行「總統」職務,而知悉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及資料,有保密義務。違反了,馬英九就犯洩密罪。這個認定,大致上和檢察官的觀點一致。

法官還駁掉馬英九辯稱的,他只涉及「行政不法」。法官認為,偵查秘密、通訊監察秘密、個人資料這些資訊,本來就不因為「行政不法」或「刑事不法」的差異,就可隨意使用。

另方面,法官也依據事證,不同意檢察官認定馬英九犯罪動機是為了政爭。檢察官認為,馬英九是為了撤銷王金平黨籍、為使王金平喪失立法院院長職位之意圖及基於政局部署之佈局等等動機,才涉密。但法官認為檢察官這一推斷,並無實據。

最關鍵的是,法官雖然認定,馬英九犯了洩密罪,但他的行為是符合刑法依法令行為不罰的要件,而判決無罪。

法官的見解是,總統為國家元首也是憲法機關,負有維護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之責任。而依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擁有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的專屬總統的「權限爭議處理權」。

法官還認定,立法院長王金平關說法務部長、高檢署檢察長的事,是司法與立法間之重大爭議,馬英九作為國家元首,負有捍衛憲法尊嚴與國家安定之責任,勢必依憲法之職責處理,當然就可阻卻洩密之違法刑責。

未來,馬英九是否能全身而退,就要看二審法官對王金平關說司法的行為,究竟是屬於院與院的重大爭議,或者只是所謂馬王的黨內政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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