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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5 02:18聯合報 鄧欣榮/教(台南市)
我九十歲的媽媽有輕微失智,在家時,因為「黃昏症候群」緣故,導致家人與她的關係越來越緊張,多次想送她至養護中心,她都以「覺得被子女遺棄」及「不願子女多花錢」等理由,而不同意入住。七月初她在臥房跌倒,摔斷髖關節,送醫開刀;經由此次「契機」,我們在手術一周後,以「名為術後復健,實為入住養護中心」方式,哄她住進去。

養護中心費用加上其他如尿片、可能產生的醫療等費用等,一個月大約三、四萬元。我打電話詢問國稅局,養護中心相關花費,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可否抵免?國稅局答覆是:「醫療費用可抵稅,非醫療費用則不能」。

我們慶幸尚可負擔媽媽養護所需費用,但也因此無法獲得任何來自政府的補助或是協助,即便是「抵免個人綜所稅」亦不可得。政府喊得震天價響的長照2.0,對我們而言,又有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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