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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防毒駕 讓用路人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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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8 03:07聯合報 林瓊嘉/律師全聯會社會法主任委員(台中市)


毒駕問題近年浮上檯面,常有吸毒後駕車肇事案例;圖為今年四月,發生在墾丁的毒駕事件...
毒駕問題近年浮上檯面,常有吸毒後駕車肇事案例;圖為今年四月,發生在墾丁的毒駕事件,共有六名大學生受傷,駕駛被依公共危險等罪嫌送辦。本報資料照片
日前報導:吸毒男子遭警查獲,體內驗出三種毒品,其中甲基安非他命濃度是正常人的廿六倍,法院以該吸毒男子被警查獲時,外觀上無搖晃不能安全駕駛情況,且服用安非他命可能出現的生理反應,對精神及認知的影響是一般性的,不能作為該男子的實際情況,因此判決無罪確定,呼應著警界流傳「酒駕好查、毒駕難防」的治安無奈。
「酒駕」、「毒駕」的處罰規定在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觸犯者依法都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廿萬元以下罰金,如因而致人於死,處三到十年有期徒刑。致重傷處一至七年有期徒刑。兩者主要的不同:酒駕只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二五毫克.血液酒精濃度達○.○五%以上即可定罪;但吸毒者不論吸用多少毒品,該無罪判決認為必須到達不能安全駕駛才能定罪,導致毒駕有逍遙法外的情況。

眾所周知「毒駕」不必然像「酒駕」神志不清,但其造成精神狀態的影響:低者注意力減輕、中者造成判斷力減損、高者可能會有現實感缺損的幻聽、妄想,還有意識混亂、昏迷、死亡的危險。吸毒者在停止吸用毒品,還可能會有戒斷症狀,產生焦慮、疲憊、想睡覺,影響注意力的判斷。

過去在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高雄高分院就類似毒品駕駛案件,則採「抽象危險犯」,認為毒駕不能安全駕駛,不是完全不能駕駛,只要「精神狀態有缺損」、「操控車輛能力降低」,雖然毒駕者尚可煞車、閃避碰撞,但因為是肇事率高於正常人,有危害社會安全就構成刑法上的公共危險罪。本案毒駕改採「具體危險犯」必須毒駕致不能安全駕駛,是司法實務見解改變或個別不同見解,其對社會安全的影響值得探討。

過去酒駕強調「零容忍」,酒精濃度在每公升○.一五毫克即依交通違規裁罰,在○.二五毫克以上依現行犯逮捕偵辦,有效遏制酒駕的發生與危險。吸毒者常存精神缺損、控車能力降低的危險,相同道路安全的需求,如何形成「酒駕零容忍、毒駕可無責」、「飲酒合法.酒駕必罰」、「吸毒違法.毒駕不罰」?酒駕、毒駕只要不致人重傷、死亡,最高是兩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比一般傷害、違反保護令刑度輕,卻有效遏制公共危險的發生。

面對毒品猖獗,毒駕造成家破人亡的悲劇,其對社會安全的危害絕對不低於酒駕,期待防制毒品無縫接軌,司法機關支持社會安全,統一法律見解,判定毒駕同酒駕均屬不能安全駕駛;立法委員在刑法毒駕處罰,得刪除「致不能安全駕駛」的爭議規定,讓用路人「快快樂樂出門、平平安安回家」,相信社會少一分毒駕危害,就能多一分平安幸福!

酒駕﹒毒品﹒吸毒﹒交通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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