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給付 能縮短公、勞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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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8 20:55聯合報 葉孟峰/社會工作師(新北市)


我國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勞退舊制),迄今尚無年金給付之型式;勞工保險則自九十八年新增年金給付,但仍賦予被保險人可選擇請領一次給付之選擇權。故「年金」顯然與「退休金」有別。就退休保障實務工作之角度而言,年金改革仍存在許多迷思。

年金不等於退休金。年金係指定期給付,可採月、季、年等不同之給付周期;退休金則可能採「一次給付」或「年金給付」。

退休基金也有別於退休金本身。退休基金係雇主所成立之一種金融仲介,將資金收集與投資,以供最終退休金給付之用;類似「一種退休所得之保險」。且基金可採完全提撥或部分提撥之不同準備;但均由制度之提供者負最終給付責任:於公教退撫制度為政府,於勞退舊制則為雇主。

而制度屬性也不等於資金來源。世界銀行將退休保障制度分為:強制社會保險、雇主恩給責任、個人儲蓄等三種類(層次);並區分為政府、雇主、工作者本身,或鄰里、親友等不同之資金經費來源。二者有不同面向之分類方式。

退休保障的途徑,其實不以社會保險為限。歐陸國家之退休金保障制度,即使由雇主出資之企業退休金,仍多採社會保險方式辦理。然而台灣不同,在社會保險部分,分設公、勞保等不同職業身分之保險;在企業退休金,則由法令課各該雇主最終給付責任,且未採完全提撥(即日後須給付多少,在職期間即須提撥多少)之設計。

社會保險具有保障最低生活之目的,但退休金未必受限。公、勞保具有代間、代內「所得重分配」之效果,故其投保薪資設有上、下限,讓被保險人之給付維持在一定之區間;企業退休金則未存上開限制。

基本上,退休金係指雇主於勞工退職後所給予之後付對價,具後付工資或延遲性工資性質,本與在職期間貢獻連動,屬雇主照扶義務之延伸與事前之契約約定。

因此,倘欲探究「公務員與勞工間之退休金制度是否存有跨體系衡平」時,實須兼顧上開前提,除須區分年金與退休金之不同意涵、社會保險與企業退休金之不同制度外;更需顧及勞工與公務員間對於其自身退休金之不同負擔比率—縮短勞、公間差距的方法,當以「提升勞工所得替代率」為是,如逕「降低公務員給付成數」,則難免有倒果為因、削足適履之虞。

退休金﹒保險﹒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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