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哲一案 敲破共打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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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1 04:59聯合報 戴世瑛/律師(台北市)


看到李明哲被逮捕,大陸通報延宕報導,正埋首整理兩岸刑事司法互助資料的我,不由得擲筆浩嘆!

大陸「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有符合「無法通知」、「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大陸公安機關可豁免通知義務。針對大陸這類以實體真實發現為主要考量,於人權或有侵害的條文,兩岸兩會在二○○九、一二年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簡稱「協議」)及「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附加「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簡稱「共識」)時,或為擱置歧見,達成協議,故未約定排除適用。

當時面對媒體追問,海協會前副會長鄭立中僅以「相信台灣投資者不會涉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恐怖活動犯罪」,輕描淡寫地帶過。這已為台籍人士於大陸涉案時,其處遇能否周延受到「協議」保護,埋下隱憂。

縱如法務部所悉,本案李僅係遭「行政拘留」。但「共識」的規範事項,雙方既約定為「依法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按照文義,其涵攝亦應包括民、刑事領域以外的「行政拘留」。故依據「共識」,大陸機關難道不應在廿四小時內為通知?

綜上,李案實凸顯了「協議」約定的模糊不足,也暴露了缺乏互信基礎下,「協議」執行的脆弱無力。難怪有人會用「協議」已「片面失效」加以看待。諷刺的是,相較其他,經調查「協議」因成效顯著,歷來還屢居民意支持度的首位!

冷靜理性來看,針對拘押中的李明哲,保護其人身安全,促成早日獲釋,固然重要。但我更在意的是,兩方能不能藉本案發揮智慧,因勢利導地恢復協商,落實建立包括無條件的限制人身自由通報、律師跨境辯護、親屬與派駐單位人道探視等具體措施,以補足闕漏,實現通案正義,避免侵犯彼此居民權益,影響兩岸關係的案件再度發生。

較讓人憂心的是,倘李案爭議升溫,雙方恐將淪為政治掛帥,操弄兩岸協議的規範漏洞,相互抓人報復,造成通報、遣返、情報交流等運作失能,連帶導致走私、運毒、詐欺等跨境犯罪橫行。果真如此,豈是兩岸百姓之福?

李明哲﹒公安﹒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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