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死刑? 老美大多數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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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2 02:28 聯合報 胡述兆/台大名譽教授(桃園市)


四歲女童命案引起社會公憤,於是死刑存廢問題,又成為議論焦點。社會大眾多數認為應對嫌犯處以極刑,政治人物則別有盤算與堅持。筆者想將美國對死刑存廢情況作一簡單介紹,供大家參考。

美國係一聯邦國家,凡聯邦憲法未規定事項,均由各州自行立法並實施。自一九七○年代以來,美國人民對死刑存廢的議論,可以說高潮迭起,試舉兩案為例。

一九七二年美國總統選舉,阿拉巴馬州長華萊士以獨立候選人身分參選。五月十五日,在馬里蘭州小鎮勞瑞爾從事競選活動時,遭行刺重傷,華氏身中數槍,下半身癱瘓,消息傳出,舉國震驚,咸認該凶嫌應處以死刑;但同年八月四日該案審結宣判,僅處以六十三年徒刑,因為馬里蘭州法律禁止死刑。當時很多人對此判決不服,認為這樣的罪犯令其免死,實在不可思議。

另一例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一般人大概以為,該院向來對人民生命權維護不遺餘力,定是反對死刑,其實不然。該院於一九七六年在Karen Ann Quinlan一案宣稱:在某些條件下,對罪犯處死,並非不人道。咸認這是最高法院有條件支持死刑的一種宣示,這對美國多數州至今仍不廢止死刑,不無影響。

根據美國最暢銷的參考書,二○一六年版的「世界年鑑」記載,在美國的五十個州中,現在仍有三十二州贊成死刑,只有十八州反對死刑。前者的人口數超過二億四千多萬人,占全美人口總數四分之三以上;而反對死刑的十八個州的人口數不到七千萬人,未及全美人口的四分之一,可見大多數美國人仍不贊成廢止死刑,值得我們深思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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