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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為名 打壓愛國船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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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1 02:32 聯合報 王瀚興/律師(台北市)

漁業署稱太平島護漁行動因違反漁業法相關規定,且記者並非漁民或船員,為法律尊嚴要開罰云云。依法行政是法治國家基石,但法匠則有害國政,尤其是面對護漁護國義舉,還是容在下用歷史故事言之。

左傳紀事本末有段故事,話說齊魯交戰,魯國少年汪錡為國戰死,孔子說:「他雖然未成年,死於國事,用成年人的禮儀埋葬,是合適的」。孔子為「禮」的捍衛者,若斤斤指摘,未成年故不能以成年人禮節埋葬,豈非削足適履?而今日太平島事件,豈非以法為名,行打壓愛國船長之實?更將使無數的愛國者心寒!

封建社會以禮為依歸,現代社會則以憲法作為行政法的指導精神,大法官會議第六八九號解釋理由書認定,新聞自由若涉及政府施政,在不影響受訪者隱私與安全下,跟拍行為是有正當理由而無需受行政罰。今日太平島採訪記者,本非漁民或船員,但登船親見為記者採訪所須,若依漁業署所稱依行政法機械解釋,則好比「能看不能碰,能碰不能嘗,能嘗不能吞」,是以,記者能報導但不能登船與登島?對憲法上新聞自由戕害莫此為甚!

以往有人戲稱戒嚴時期的政府:「政治問題法律解決,法律問題經濟解決,經濟問題政治解決。」第一點則以法律為手段,迫害言論自由與政治主張。蔡英文總統為全民所直選的,卻走上「政治問題法律解決」的死胡同,豈不怪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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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波波
記者﹒太平島﹒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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