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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筆記/我為公平會「深感憂慮」
2017-10-21 03:55聯合報 賴昭穎
公平會日前以濫用獨占地位,以不公平方法阻礙其他業者參與競爭為由,對全球手機晶片龍頭高通公司處以二三四億元罰款;經濟部在處分案宣布六天後,發布新聞稿表示對公平會的裁決表示「深感憂慮」。從高通案引發部、會不同調爭議,值得探討公平會定位,以及競爭政策與產業政策孰輕孰重。
公平會是獨立機關,法律授權其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其他機關指揮。在高通案中,公平會說明高通在過去七年期間,如何利用公司在手機晶片市場的獨占優勢獲取利益,作為天價裁罰的基準,這是公平會依法行政的結果。

經濟部對高通案結果表示憂慮,甚至經長沈榮津還表態希望與公平會談談,這樣反應只能說是搞不清楚狀況,也撈過界。

經濟部把公平會的裁決結果,扣上「未能衡量其對整體產業的貢獻及未來的合作商機,恐將影響外商未來在台的投資」大帽子,但本案要查的是高通有無濫用獨占地位獲取利益,難不成就因為高通參與政府推動亞洲矽谷、5G技術實驗室等合作計畫,公平會就對其違法行為視若無睹。

如果公平會要把經濟部的「憂慮」和「提醒」,當成裁決考量,一個既不「獨立」又不「公平」的獨立機關,又能發揮什麼作用?再者,高通已表示會上訴,公平會裁處內容是否失當,法院自然會根據雙方主張做出裁判,不勞經濟部憂慮。

至於外商投資是否受影響?高通在內的所有外資,投資的考量,包括基礎建設、法規健全、賦稅、行政效率等,經濟部要做的是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公平會則是要維護公平的經商環境,而不是因外資規模大小而有差別待遇。

公平交易法開宗明義提到,「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經濟部官員認為公平會的裁決未顧及經濟安定與繁榮,問題是,公平會是公平法的執行單位,公平會的七位委員涵蓋法律、財稅、經濟等背景,在衡酌公平競爭與經濟繁榮之間,委員會自然會根據事證做出裁決。

更何況,公平會當初以獨立機關形式存在,考量就是以競爭政策為主、產業政策為輔,透過建立和維護競爭秩序的措施,讓市場機制公平運轉。今天除非國家政策認為公平會宜改制為部會,或是應以產業政策優先,否則尊重公平會裁決就不該只是說說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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