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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公司法修正的三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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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4 02:51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社論


經濟部終於提出公司法的修正草案,開始進行公聽會。從去年底開始,民間版的公司法全盤修法委員會(簡稱修法委員會)提出非常巨大規模的修正草案,翻動的條文與修法議題超過300項,而且牽涉證交法、銀行法、金控法、企併法等相關法規,引起相當大的爭議與討論,而行政院長林全在年初接受採訪也指出,如此修公司法,戰場比一例一休艱鉅。因此經濟部決定採取局部、分階段的方式,先提出部分條文修正案。

修法委員會從去年2月成立,歷經約十個月,非常努力提出公司法全盤修正草案。惟修法需考量對實際運作的衝擊,以及周全的修法效益與成本的評估,因而我們希望經濟部能審慎經過完整評估後,提出對未來經濟成長、公司治理有實際幫助,而且降低公司運作紛爭的修法版本。

本次經濟部所提的草案,在保障外部股東提案權與提名權方面,確有比較進步的做法,可以強化外部股東監督現有管理當局,落實「股東行動主義」。在股東會提案權方面,加入董事會未將股東的提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得向法院聲請裁定、且對於裁定不得抗告,或向主管機關申請令公司將其提案列入議案。此一修正可以強化提案股東救濟管道,讓所有股東瞭解提案,並由所有股東決定議案是否採行。

在董事提名權方面,提名股東必須「檢附」被提名人的學經歷與相關法規之證明文件,以及若提名人是法人股東,要「檢附」該法人股東登記資料及持有之股份數額證明文件,草案修改成提名股東應「敘明」上述資訊,並刪除檢附相關法規之證明文件,而且刪除上述法人股東持有股份數額的證明文件。此一修改,可以避免現有董事會以未檢附上述所載之相關證明文件為由,擋掉股東所提名的董事候選人。同時,若董事會還是不列入股東提名的候選人,此次修法提供如股東會提案權般,給予提名股東可向法院聲請裁定或向主管機關申請,令公司將被提名人列入董事候選名單。畢竟這只是提名而已,按照立法意旨董事會是進行形式審查,是否當選還是要所有股東決定。

由於經濟部所提的草案,與修法委員會建議的版本差異甚大,修法委員會力爭部分修正條文能夠列入,因而採兩案並陳的方式,經公聽會程序後,再由行政院定奪。

在要求設立公司秘書方面,原本修法委員會要求所有公開發行公司都要設立,後來改為由證券主管機關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形,得命公開發行公司設立。然而修法委員會卻明訂只有具律師或會計師,或從事法律或會計工作十年以上者才可擔任,此點有量身訂做之虞。我們建議證券主管機關要考慮公開發行公司的遵法成本,而且若要設置公司秘書,條件不宜如此狹隘,應該增加財務、金融、管理、董事會相關運作經驗者,或者以增加受訓上課時數來充任。同時,此點也應尊重金管會的意見,不宜在公司法明訂。

另外,修法委員會建議代表公司之董事,應將股東名簿及「實質受益人」資訊備置於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電子登記平台。此一建議的問題是如何達成實質受益人的登記,何謂實質受益人,如何定義?以及如何查證有正確登記?此項規定最大的衝擊是上市櫃公司,特別是外資持股高的公司,如何做到其有完整登記實質受益人;並且經濟部要考量此一登記實質受益人對股票市場的衝擊。

最後我們要強調的是,修法要有效果,必須可執行,而且要考量對實際運作的衝擊,以及評估修法效益與成本。同時,民間修法委員會的版本,可以做為參考,最後要負行政責任的是經濟部、行政院,目標是要與時俱進、能落實,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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