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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困難 黨政軍條款荒謬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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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4 02:41聯合報 江雅綺/台北科大智財所副教授(台北市)


據報導,在媒體併購案中,有屏東縣議員特意購買一張媒體公司的股票,導致全案陷入黨政軍條款爭議。議員則表示,既然她能輕易從集中市場買入一張台數科股票,難保其他政黨甚至中資會否依相同方式逐步購買一%、十%甚至五十%的股票,達成投資並控制媒體的效果,證明「阻止黨政軍、中資購買媒體,實際上無法執行」。

議員的行動,其實反映現行《廣電法》規定黨政軍條款之荒謬。多數人都知道,基於黨政軍退出媒體精神,廣電法及有廣法規定,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民營廣電媒體及系統經營者。若違反上述規定,則廣電媒體的主管機關可對業者處廿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甚至可廢止其經營許可、註銷其執照等。

但是問題就在於,在廣電法中成為處罰對象的媒體或系統業者,本身並無法控制他人的投資行為。不僅這次議員能夠輕易購買成功,過去也已經發生過數次政府基金在市場中投資媒體業者的母公司,造成「政府間接持股媒體業者」的結果,導致主管機關依廣電法開罰業者,業者只能自認倒楣。

但是,按《行政罰法》規定,行政罰乃在處罰故意或過失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人民因違反法律上義務而應受之行政罰,係屬對人民之制裁,原則上行為人應有可歸責之原因,故於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換句話說,行政罰法歸責原則,應為故意或過失。

過去行政法院判決也曾指出,以受罰者行為有可能避免該結果、具有期待可能性為前提,才可以罰。類似判決或解釋,其精神都在於避免處罰「受罰者沒有可能避免該結果」的情況。也因此,過去主管機關雖曾依據廣電法規定開罰業者,但真正上了法院,卻遭法院以「無期待可能性」駁回。

以上種種說明了,現行的黨政軍條款,雖然在避免政府控制媒體的目標正確,但規範手段卻具有重大瑕疵。窒礙難行的條款,不但荒謬,也徒然增加媒體產業的困難。

司法院﹒中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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