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研院長遴選不合法 亟需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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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9 02:17 聯合報 林志潔/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院長(新竹市)


中研院院長遴選發生重大爭議,迫使院士發起連署,希望總統退回院長候選人名單。筆者有幸曾參與大學校長遴選,多年來亦協助大學進行組織與法制的革新,針對中研院院長選舉爭議,以法律觀點提出意見,敬供各界參酌。

本人認為,本次遴選程序並不合法,總統不應進行圈選,因為評議會臨時變更投票方式,既未公告、未告知候選人,亦未經主管機關同意核備,有違正當程序;更重要的是有候選人退出選舉,已不合法定圈選人數,總統應責成中研院重新辦理遴選。

第一、中研院將其院長選舉方式定於「評議規則」,實為奇特。評議規則是議事規則,但選舉院長乃機關裡最重大的事項,中研院既有院長遴選辦法,如何投票產生院長,應明訂於辦法內方屬合法適當,怎會將如此重要議題規定在會議規則內?

議事規則是在規範如何提案、動議等開會方法,依照中研院的評議會規則,出席評議員三分之二票決可以修改評議程序。中研院堅稱修改投票方式於法有據,說的就是合於修改評議規則的程序。然而,將院長的產生方式定於會議規則,本身就有適法性的疑問。

沒有大學會在遴選校長時,把投票方法規定在校務會議議事規則裡。中研院院長遴選辦法和我國各大學的校長遴選辦法相比,粗陋至極,欠缺許多關於資格、利益衝突、迴避、遴選委員會組成、投票方式等規定。中研院應該在遴選辦法內明訂如何選舉投票,若要修改,也要經一定程序並報主管機關同意後公告施行。可見中研院欠缺基本的法治觀念。

第二、即便依照中研院的奇特規定進行院長遴選,但目前的遴選仍不完備。依中研院組織法和評議規則,院長遴選投票後,必須以得票數最佳之三人,報請總統圈選。換言之,院長的遴選程序,從組成院長遴選委員會開始、到總統邀約面談後圈選定案而終結,總統既然還在面談程序,此階段仍在院長遴選程序中。

既然候選人在報請總統前、因受突襲性更改投票方式而退出遴選,而中研院的遴選和評議規則裡,又未授權評議會有只送兩位候選人呈報的裁量權或例外規定,則此時即應重新遴選。中研院違反候選人意願,堅稱「候選人退出選舉是在合法遴選已經完成後、退出不生影響」,實為扭曲遴選辦法之解釋。

過去因為學術資源匱乏,故有中研院進行基礎研究之必要,但在五年五百億後,各大學的研究結合教學均突飛猛進,中研院各所與研究中心無教學工作,掌握預算卻又沒有適當監督,導致欠缺法治觀念,實有組織再造與改革必要。此次危機或許為中研院轉型與落實治理之轉機,至盼中研院能把握此契機,不辜負國家投注的大量資源與人民的高度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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