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聯晚/罵神經病有罪,罵人渣無罪
2015-10-02 14:55:57 聯合晚報 午後熱評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是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但從最近幾個司法案件來看,似乎不是如此。

連惠心罵了壹週刊記者一句「神經病」,遭檢察官以公然侮辱罪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但大家記憶猶新的,馮光遠罵金溥聰「蠢才、賤貨、下三濫、人渣、男妓、媒體敗類」,引用相同的法律條文,法官卻認定無罪。從罵人的文字來看,輕重之分非常明顯,待遇卻有雲泥之別,何以致之?

北檢對連惠心起訴的理由,是「考量雙方和解未果」;而馮光遠被判無罪,則是評論「應屬對公共事務評論」。換句話說,雙方最大的差異,在於是否涉及「可受公評」的公共事務,法官認為金溥聰作為公眾人物,應接受所有批評。

所謂的公然侮辱,指的是「未指明具體事實而為抽象之謾罵,以致貶低他人之人格」,這與是否公眾人物無關,除非被告可以具體舉證當事人確實是「賤貨、下賤」,甚至「男妓」,否則當然屬「抽象的謾罵」。因此,罵人「神經病」有罪,罵人「下賤、人渣、男妓」卻沒事,令人匪夷所思。

司法人員看待這兩件事,根據的是法律,個人的價值判斷,還是意識形態?否則,同樣的馮光遠,罵盛治仁「人渣公務員」,被判了拘役20天;今年年初,南部有人罵鄰居「神經病」,被判拘役50天;但兩年前,一位新北市議員罵人「神經病」卻被判無罪,標準明顯不一。

當然,起訴不等於判決,不同的法官、檢察官心證各異,似乎很難要求每位司法官有完全相同的標準。但落到馮光遠、連惠心這兩個被告身上,已經不僅僅是心證不同的問題,而是明顯的「一套法令,兩套標準」,令人無所適從。

不可否認,這樣子的司法,已經讓人民不管是原告、被告,上法院都只能像是買樂透,「看運氣決定結果」。如果我們的社會,真的變成「罵神經病有罪,罵人渣無罪」,或「法律之前,某些人比其他人更平等」的社會,那離法治還遠得很。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And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