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綱爭議/慰安婦非被迫? 別傷台灣阿嬤
2015-08-05 01:27:03 聯合報 朱德蘭/中央研究院人社中心研究員(台北市)
慰安婦問題是國際社會關注的戰爭遺留問題。慰安婦人數有多少?日本政府與軍方未做統計,學者推估人數多達三、四十萬人,包括漢族、朝鮮族、大和民族、亞太地區原住民,及澳、美、英、荷、西、俄等國婦女。慰安婦或死於戰場,或死於運輸、逃命途中,僥倖存活者忍辱度日,直到一九八○年代東亞民主運動興起、女性主義抬頭,此一歷史黑洞才漸露曙光。

有關台灣慰安婦的提出,起於一九九二年日本眾議院議員伊東秀子在防衛廳圖書館發現三通南方軍要求台灣軍派遣「慰安土人」到婆羅洲的密電,當時我國政府為回應民意,委託台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設置電話申訴專線啟動調查,同年完成五十六件個案認證工作,其中有九名阿嬤委請八名日籍義務律師向東京地方裁判所提出損害賠償及謝罪請求之訴狀。

筆者以十年時間分赴日本防衛廳防衛研究所圖書館、外務省外交史料館、各大圖書館、文獻館蒐集資料,並隨同婦援會探訪全台灣阿嬤,深入訪問記錄。

日本自民黨政府主張「慰安婦是民間商業行為」、「慰安婦和公娼相同」、「慰安婦是自願賣淫」,堅決否認國家介入性暴力罪行。但日本防衛廳收藏密電文件顯示,一九四二年東南亞日占軍為方便徵集台籍慰安婦,向陸軍省提出允許他們簡化申請手續、便宜行事的要求。

日本外務省外交史料館收藏一份重要文件,記載一九四○年六月日軍撤到欽縣,聯隊長林義秀大佐為提升部隊士氣,請求駐台日軍讓台籍婦女前來慰安。在欽縣經營慰安所的台籍業者想追加六名台籍女子,高雄州知事為滿足日軍需求,便宜行事,允許業者僅憑軍隊核發的證明書即可返台帶同十四至十六歲的女孩赴慰安所。

戰時日本政府為防止掮客誘拐婦女從娼,損害皇軍名譽和影響動員情形,曾於一九三八年頒布「有關處理婦女渡華規定」,包括:限於目前在日本本土是妓女,年滿廿一歲;發給身分證明時須留意沒有買賣婦女和掠奪誘拐的事實等。不過,這項法規只適用於日籍婦女。殖民地政府默認人口販子、色情業者募集女童、貧窮婦女搭軍艦、御用船到日軍占領區充當軍妓。

台灣太魯閣族女孩Iwari-tanaha十三歲被駐防花蓮日軍叫去部隊做工,起初月薪十五日元,三個月後不發工資,白天洗衣打掃做完雜役後,晚上要她奉獻貞操。客家籍女孩滿妹十七歲被掮客騙去榆林食堂打工,被送進慰安所發現上當後,只能含淚望著大海屈辱就業。閩南籍女孩愛珠十七歲被藝旦騙去海口謀職,被送進慰安所時她要求離開,雇主不准,請問她們都是自願賣淫嗎?

坊間有關慰安婦是「職業娼妓」、「自願」的論調,其實是日本社會對日籍慰安婦的認識,也是日籍婦女沒人出面指控的原因。

自一九九一年慰安婦受害者公開揭露日軍惡行以來,人權組織、婦女團體都站在受害一方,對日本政府提出謝罪與賠償的訴求;雖然日本法庭駁回各地慰安婦控告,然日本政府讓招募者利用各種途徑勸誘、拐騙婦女賣淫、獻身,殖民地官員、日軍、色情業者結構性的、「便宜行事」的讓未成年女孩和既無自願就業證明也沒勞務契約的非職業娼妓掉入火坑,卻是不容掩飾的歷史事實。

慰安婦受害國為聲援慰安婦,二○一二年起將每年的八月十四日訂為「慰安婦紀念日」,同時也積極向聯合國爭取將八一四訂為「全球慰安婦紀念日」。反課綱同胞認為慰安婦不能加上「被迫」兩字,對台籍阿嬤的身心創傷缺乏認識與同情,令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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