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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難有寧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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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1 02:50聯合報 羅傳賢/警大法律系兼任教授、立法院法制局前局長(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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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青
前瞻建設特別預算案,雖在立法院臨時會火速通過,但審議過程中國民黨團以巨量動議企圖杯葛,民進黨團則以一事不二議為由,掩蓋其包裹表決,此種以極端對付極端的對立,如未能謀求改善,立法院未來恐難有寧日。
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預算案係以具體數字記載政府執行各項施政計畫所須的經費,屬財政的預估,只許行政院提出,立委並無提案權。預算案審議亦不得比照法律案逐條逐句增刪修改,僅能對編列款項目及預算數額削減。亦即法定預算在於設定動支上限額度與目的,課予機關依預算法所定會計與執行程序設定的義務。故預算案在國會審議行為上與法律案也並不完全相同。

立法院除預算科目及金額照列或刪減決議外。現行預算法第五十二條另有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及附帶決議的規定。附加決議如與預算科目有正當合理關聯,且未牴觸法律者,具有法的效力。

然前瞻特別預算案的處理,不僅院會未曾依正當立法程序,讓行政院長報告及進行詢答。等到交付委員會就具體內容進行實質審查時,理應讓委員提出修正動議,或依預算法提出附加條件或期限的動議,但結果卻只是由議事人員把案由宣讀一遍,召集委員就忙不迭地經由點名表決,隨即宣告完成審查,將全案送回院會二讀。委員會不僅剝奪立委提出修正動議,或附加條件期限動議的機會,在審查會結論空洞化下,二讀時又如何進行決議呢?

此次,國民黨團針對前瞻特別預算案提出一萬多個提案,是否均符合附加決議要件,實不無疑義,但在未經討論下即決議全改為「建請案」,變成了附帶決議,顯剝奪了國會參與決策權。

國會決議有效要件的基礎,乃是決議合法性。亦即立法行為的作成,非僅皆須符合形式的合法性,尚應具有實質正當性。次外,更須遵守程序優先原則,誠如大法官釋字第五二○號解釋強調:「蓋基於法治國原則,縱令實質正當亦不可取代程序合法。」為避免朝野認知不同而產生爭議,建議於預算法或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明定,附條件或期限的定義、是否應受限制,及審議應遵行的正當程序。

立法院﹒國民黨﹒民進黨﹒前瞻基礎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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