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校長,地位愈高 責任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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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6 03:17聯合報 陳義華/喬治亞理工學院機械工程系教授(美國亞特蘭大)


台大校長楊泮池。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台大論文造假案,聯合報載,許多學者呼籲台大校長楊泮池辭職負責或停職接受調查,教育部長潘文忠則持保留態度。凡是涉及研究行為不端,就得有人負起責任,但該負哪些責任,在哪個調查階段就該負責呢?
在學術倫理的實務中,該負的責任應該包括兩種。第一種是「善後責任」,比如論文撤回或修正,研究基金會決定不受理其研究計畫,從此被禁止進入實驗室,遭到解職,甚至被控告、賠償、服刑等。

第二種是「規範責任」,也就是在破壞了一個價值之後,再將其修補重建的責任。這一項較難為之,有些人也不會注意,可是從端正研究倫理的角度來看,可能更重要。

在西方實務案例中,以巴爾的摩案最接近台大案,可以參考。

麻省理工學院教授巴爾的摩(David Baltimore)曾獲一九七五年諾貝爾生理或醫學獎,一九八六年他和一位同系助理教授合作一篇論文,巴爾的摩只列在六位作者中的倒數第二,不算重角。論文發表在著名的《細胞》期刊之後,被檢舉有造假之嫌,儘管此時他已當上了著名的洛克菲勒大學校長,仍然勇於面對,坦承當年有疏忽(不是造假)之處,自願撤回論文,辭去校長一職。五年之後,案子重啟調查,推翻了結論,還了作者清白。

巴爾的摩當年辭職,負的即是「規範責任」,以那時的案情來看,他自認因為研究過程中失察,事後又對檢舉掉以輕心,不足以擔任領導群倫的校長一職,許多人對他的決定也表贊同。

後來,他在麻省理工的實驗室收了一位哈佛大學博士當博士後研究員,幾年後,巴爾的摩又當上了赫赫有名的加州理工學院校長,很不幸,歷史竟然重演。二○○五年這位研究員已升副教授,遭到檢舉有造假之嫌,由於事涉和巴爾的摩合作過的幾篇論文,巴爾的摩先請辭校長一職,再靜候調查,展現的仍然是「規範責任」。調查結果證實了指控,這位研究員除了被麻省理工解聘,還遭檢察官起訴,最後不但罰錢,更被戴上電子腳鐐,居家禁足,學術生涯全毀,直接承受「善後責任」。

當今學術界專業分工極細,以巴爾的摩在學界的老練,還不免看走眼,但是西方學術倫理畢竟有其規範,雖諾貝爾獎得主、知名大學校長也不能自外,而且一般認為地位越高,責任越大。

最近台灣的造假風波中,大學校長和副校長涉入,輿論紛紛,但是對論文其餘共同作者該負那些責任,何時該負,政府和大學的說詞老是有些纏夾不清,游移其詞,或自設規範,自訂標準,和西方學術倫理界傳統大相逕庭,這個經典案例,或許有值得參考之處。

台大﹒諾貝爾獎﹒楊泮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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