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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誕法條 正消滅部落狩獵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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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6 01:58 聯合報 Pasuya poiconü(浦忠成)/考試委員(台北市)

布農族talum兩年前因九十四歲母親想吃「山上的肉」,於是以撿來的槍枝獵獲山羊、山羌,結果被法院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判刑三年六個月,必須入監服刑。媒體與網路討論有關法院宣判,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是否尊重原住民族文化、是否引用合適的法條、獵槍為何是粗製濫造的「自製土槍」等已累積不少,在此不再贅述追論,而是要由另一個角度提出警示:部落狩獵文化即將在這一代被一堆荒誕、超脫現實的法條毀滅。

眾所周知,台灣原住民族本就有農耕與漁獵並行的生活方式,族人所需的澱粉與肉類蛋白質在這樣兩性分工而合作的模式中獲致,而男女成長過程所接受的啟蒙、訓練、體驗大抵圍繞在這些繁複的知識、技術與儀節上。千百年來它們支撐了部落族群的存續,土地山林與魚類鳥獸從未在這塊土地被整個摧毀、消失影蹤;直到「文明」的殖民者陸續來到。殖民者從不脫掠奪本質,由荷人以迄日治,這塊土地豐富的山海資源,曾經讓殖民者賺飽,森林、礦產、水利等皆是,即使今日,太魯閣國家公園裡仍在挖掘的水泥礦,還在滋養著特定財團的荷包。但是幾百年來殖民者與其共生財團的掠奪與人口不斷增加所造成的土地耗損,以及整體環境生態的瓦解,主流社會現在卻以最簡單有效的獵巫與卸責的方式推給原住民。仔細閱讀我們的法律與判例不就是如此!

原住民族文化的實踐行為真可導致台灣某些動物的滅絕?動物學家常提的例子,台灣雲豹已經消失,原因是棲地遭到破壞、商人蒐購標本等因素。我們的法律內涵始終不願認真面對原住民族確實存在的狩獵倫理:預測吉凶、重視生態、保護植物、獵區劃分、季節區隔、家族分享、禁絕買賣、忌諱遺棄(獵物)、禁忌動物(如熊、山貓等)等,而寧可訂定零碎、難以施行的法條,藉以一一防堵獵者的行為,事實上這些規定有跟沒有一樣。

譬如台東縣府某年「核准」魯凱族部落可以狩獵一隻山羌;一隻山羌約廿公斤,上千人口的部落如何辦理收獲祭?另,獵人在山上萬一沒看到山羌,卻先跑出一頭山豬,山豬非保育類動物,這頭山豬可以獵嗎?還有要求提早申請、劃出獵捕動物區域圖、書明動物種類與數量、方式等等,由此就可知道這一定是「學者專家」與公務員在首都冷氣房自己發揮想像創造出來的規矩。

如果原住民處處格於法令難以再行狩獵,狩獵文化如武器與獵具製作與布放技術、占卜系統及地理空間、生態、植物與動物、天候等知識均將被遺忘,而最重要的是家族間的連結、部落倫理的維繫、神聖祭儀的延續、價值與典範的凸顯,從此永遠消失。有一天台灣山林不再有部落矯健的獵人,山巔縱谷不再有勇敢的傳說,族群與部落間的獵區不再設定,原住民族徹底被阻絕於山林,那將是覬覦山林資源的財團與山老鼠真正囂張縱橫其間的開始,也是山林浩劫的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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