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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富人減稅綠毀租稅聖杯
2017-12-16 00:04聯合報 王有康/台北商業大學應用商學系副教授(台北市)
立法院院會將《所得稅法》修正草案逕付二讀,國民黨立委費鴻泰(中)、曾銘宗(右)等...
立法院院會將《所得稅法》修正草案逕付二讀,國民黨立委費鴻泰(中)、曾銘宗(右)等人舉行記者會指責蔡英文鴨霸。 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記者陳柏亨/攝影
立法院昨天在民進黨主導下,將攸關稅制改革且具爭議的所得稅法修正草案,跳過初審逕付二讀,不顧程序正義作法引發外界批評。

蔡政府此次提出稅改方案,有兩項重點,包括將個人持有股票的股利所得單獨分離課稅廿六%後,不再併入個人綜所稅合併其它十類所得課稅,以及將個人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由現行四十五%降為四十%。

首先,談股利所得分離課稅,目前股利所得採取部分兩稅合一制,一九九八年設計兩稅合一目的在於避免發生同一個來源所得重複課稅情形,由於公司為法人,股東為個人,目前學界對於兩稅合一是否重複課稅看法分歧。

此次蔡政府打算將個人在公司階段所領取的股票股利所得,直接在公司階段以分離課稅方式課徵單一稅率廿六%,等於宣告取消兩稅合一,在稽徵上較簡單便利;換句話說,股東個人未來將不再享有股利所得減半扣抵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的租稅減免優惠;但是股利所得不併入個人其它十類所得合併申報個人所得稅並適用累進稅率納稅,明顯牴觸了包括所得等直接稅目應集中不應分離課稅並應依累進稅率原則課稅的租稅聖杯。

富人財富主要是股票與房產,依財政部統計我國年所得一千萬元以上者有一千多人,包括前一百大上市櫃公司老闆與大股東,其所得來源主要是股票股利等資本利得,這些富人持有大量高額股利所得在公司階段扣除營所稅後,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必須將數千萬甚至上百千億的股利所得併入其個人綜合所得,課以四十五%的最高邊際稅率。如果有一百億的股利所得,就必須繳納四十五億的個人所得稅,即便將該富人在公司階段已繳納的營所稅,按稅額扣抵率計算減半扣抵其應納的綜合所得稅,依目前稅法規定適用最高稅率的富人,仍須繳納約四十億元的綜所稅。

如果蔡政府的稅改版本通過,富人一百億的股利所得,只需繳納廿六億的稅,此後該一百億股利所得,完全不用再併入該富人個人綜合所得十大類所得合併申報課稅;換句話說,即便富人不能再享受公司階段已繳納營所稅後的股利所得減半課稅利益,但是以本例一百億元股利所得計算,富人每年確定少繳納國庫十四億稅。這還不包括蔡政府將個人所得最高邊際稅率由四十五%降為四十%,對適用所得最高邊際稅率的富人,可以少繳五%個人所得稅率。

以上分析可知,此次稅改確實對一千多戶富人有大利益,儘管大老闆的營所稅將會現行十七%調至廿%,但幅度不大,兩相比較,不難發現蔡政府以所得稅薪資扣除額、標準扣除額、身障扣除額為等區區數千元減稅小惠,掩護其為富人減稅的事實。如果股利所得分離課稅不是圖利富人,那什麼才是圖利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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