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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浩鼎事件對資本市場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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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8 01:09 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社論


浩鼎解盲失敗後,一連串事件引發重大爭議,對於生技新藥業的發展投下震撼彈。目前牽涉在其中的,大都是力促2010年6月通過「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的相關人士。政府為該條例提供相當優渥的租稅優惠與便利,也為台灣創造一項新興產業,但是新藥業掛牌後,卻發生股價大幅波動、相關人士由家人持股、資訊揭露不明、股權隱藏、內部人在高價出脫持股等爭議,更有涉及內線交易、炒作等疑似違反證交法之情事。

以目前的發展,浩鼎事件對於生技新藥業的影響絕對高於之前的基亞事件,因此有必要從浩鼎事件探討主管機關的管理制度、相關措施,使更加完善,對投資人保護更周全。至於上述爭議事件則由檢調單位、監察院處理,以恢復生技新藥業的發展空間。

浩鼎事件對於資本市場制度的啟示,首先是交易面。浩鼎並非信用交易股票,所以不能融券放空,但因其是富櫃五十ETF成分股,所以是借券標的;一般投資人習慣向證券商融券,而外資與機構投資人則傾向借券賣出,對浩鼎投資人的交易形成不公平。

浩鼎在2月解盲失敗前,其借券賣出數量最高達7,000餘張,相對浩鼎每日平均交易量是相當高的。為了公平起見,又不限制交易與ETF發展,我們建議主管機關對於指數ETF成分股,應自動開放為信用交易之標的,讓各類交易者有公平的交易環境。既然能選為指數成分股,已足以代表其市值與產業地位,因此只要證券商做好風險控管,該股票即可成為信用交易標的。

其次,一些高股價的生技新藥股在掛牌前,股本皆有相當膨脹,而在增資過程中,實質內部人與控制者,為了避免掛牌後之集中保管規範、交易的限制(包括持股轉讓、內線交易與炒作),以及避免相關資訊揭露與課稅的要求,有可能會將股權做更多帳戶的配置,同時,很多帳戶是掛在外資或外國銀行信託名下,讓主管機關很難知道其最終受益人;但生技新藥業往往可以將專利轉變成巨額獲利,因此建議主管機關對於內部人與前20大股東,不管其組織形式或資金來源,務必掌握最終受益人,而將相同控制來源或持股,一起納入規範,並充分掌握掛牌前資本形成的發行對象。

再者,為了避免內部人在公司掛牌後,趁高價大賣持股,因而有集中保管的規範。對於需要集中保管股份的內部人,在一般公司是指董事、監察人、持股10%以上股東,而科技事業則包括董事、監察人、持股5%以上股東,及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出資而在公司任有職務並持有公司申請上櫃時已發行股份總數達0.5%或10萬股以上之股東。生技新藥業屬於科技事業,因此不必受成立年限、獲利能力限制,使得很多沒有營收的公司可以掛牌。

為了要執行上述集中保管的規定,主管機關一定要掌握內部人與有控制力者,所掌握的全部持股帳戶,一起納入規範;並且建議對科技事業內部人與大股東之集中保管的股數、保管期間應該更為嚴謹,畢竟這些公司的掛牌並非看財務條件,而是做一個未來的夢,但成長的夢往往波動甚大,因此有需要對內部人與大股東有更嚴格要求。股票市場不能允許投機分子印股票來換鈔票。

最後,也是最根本的是生技新藥業資訊揭露與一般投資人的風險意識。生技新藥業有關新藥市場規模的估計、各開發階段的成就要件,要讓投資人充分認知,最重要的不是只傳輸遠景的夢,而是下方風險的告知,主管機關務必有更詳細的規範。此外,主管機關要以浩鼎、基亞事件為例,對於一般投資人進行宣傳,讓大眾瞭解生技新藥業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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