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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長槓勞團 到底誰才是民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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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8 19:29 聯合新聞網 鄭博名(勞工)



勞動部長陳雄文。 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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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上午召開審查勞基法關於刪除7天國定假日的施行細則,引起勞動部長陳雄文與立委間的隔空交火。陳雄文堅守一貫立場,認為刪除國定假日是勞資雙方經過35場會議後所提出,在一日休假雇主成本達85億元的情況下,不宜說撤就撤。陳雄文更以「許多人不承認台灣光復,卻還要放假」,以及「勞資和平共處」等理由,駁斥立委質詢。

事實上,不承認台灣光復與國定假日的施行,本身就是兩碼子事。台灣勞工一年的工時高達2170多個小時,全球第三高,先不論勞工比照公務員周休二日,是歷經十餘年的爭取,絕非天上掉下來的禮物,假使勞動部真有心,落實馬政府「黃金十年」縮減法定工時的重點施政目標,就應朝集體勞工權益的進步邁進,而非以勞資和平作為搪塞之語。

以意識形態,包裝勞權的被剝奪

細讀此次爭議的勞基法第30條修正條文,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不得」超過40小時,卻受限於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7天應有「一天」例假,而非公務員的周休二日,因此可能出現資方將勞工每日休息時數,加總起來安排到周六也要上班的新型態。

或許有人會說,反正整體工時看起來是變少,似乎也無傷大雅。但以勞基法規定國定假日上班加給與禮拜六上班的支薪差異來看,就會明顯發現,勞工的權益正在資方舞文弄墨下一點一滴流失。

照理看,星期六在法律上的名稱為「因法定工時縮短所增加之休息日」,並非例假日。假使該日必須上班,以配合新法上路,多出來的小時數是以「加班」的邏輯來計算,每小時加給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二。

但若是國定假日上班,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

也就是說,取消國定假日,勞工同樣放假,卻不等價,甚至有可能造成變形一周上六天班的情形。

真的周40工時?你被責任制了嗎

此外,在周40工時的糖衣下,存在著「變形工時」與「責任制」,資方被允許透過變形工時,不給予加班費,再加上勞動部曾發函,國定假日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對調後也就沒有國定假日加倍發給的問題。如今勞動部又欲將7天國定假日取消,等於是直接從勞工身上剝得資方的油水。

如果誠如陳雄文所說,勞工為爭取7天假,可以把蔣公抬出來,那麼身為勞動部長的他,是否應支持勞基法直接修法,改為與公務員同等確實周休二日,與勞工站著一起,而非逼使勞工為爭取自身應有的權利,被迫與蔣公為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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