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略行銷/漢高致力研發黏住客戶 擴大版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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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1 05:02 經濟日報 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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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高全球鞋用接著劑OEM客戶總監暨台灣鞋膠事業部處長陳建智。 圖/經濟日報提供
分享國人熟悉的護髮品牌施華蔻(Schwarzkopf)、洗髮精品牌絲蘊(Syoss)、洗衣精品牌寶瑩(Persil),都來自於德國百年隱形冠軍「漢高(Henkel)」集團。漢高於1876年成立,主要業務涵蓋黏著劑技術、化妝品及美容用品、洗滌劑及家用護理等三大領域,其中黏著劑更是與台灣鞋業密不可分。
黏著工藝 凸顯高端品質

漢高表示,鞋業並非夕陽產業,優化製程、減少黏著化學劑消耗量,讓製鞋產業硬體與軟體都升級。事實上,現在全世界賣出的運動鞋中,每三雙就有一雙使用漢高的接著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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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高接著劑技術實現鞋業生產自動化。 漢高/提供
分享漢高全球鞋用接著劑OEM客戶總監暨台灣鞋膠事業部處長陳建智表示,黏著物品並非只用熱熔法或釘子,不同材質,對膠水的要求也不一樣,也因此黏著被視為是「高尚工藝」,「黏著劑的致勝關鍵是『研發』」,才能和同業產生差異。
漢高全球約5萬名員工,2014年創造164億歐元(約新台幣5,879億元)銷售額,以及26億歐元(約新台幣932億元)的營運利潤,儼然是隱形冠軍;其中接著劑部門占漢高集團近一半收入,從民生產品用的膠水、膠帶,乃至於航太、汽車工業上的應用,甚或是高科技產業所需的封裝材料,皆可能使用漢高接著劑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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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高/提供
分享漢高亞太區總部及其全球產能最大的接著劑工廠「龍工廠」,皆設立於中國上海,台灣則是漢高在大中華區唯一涵蓋漢高三大業務市場的重要樞紐。陳建智說,台灣擁有許多領先世界的鞋類製造商,其中前三大製鞋品牌皆是漢高接著劑鞋膠事業部長期合作的策略夥伴。和這些製鞋廠商合作,發現台灣鞋廠在研發製鞋花了不少心力投資。
台灣在1970年代曾與義大利媲美全球兩大製鞋王國,台灣更是許多全球知名鞋業品牌的生產重鎮,讓台灣製鞋業成為全球領頭羊角色,只是1990年代陸續遇到工資上漲、製鞋原料飆升等問題,為了取得成本優勢,只能出走至人口多、工資低的國家。

近幾年,隨著中國大陸、越南等國家工資逐漸上升、勞工意識抬頭,以及大陸製鞋技術急起直追,外移已不再是拯救台灣製鞋產業的萬靈丹。

陳建智指出,製鞋業是一個典型的勞動密集型行業,工廠每個月若要製造100萬雙鞋子,需要1.5萬名工人,隨著亞洲區勞力成本上升,為了控制生產成本,也成為全球各大鞋類品牌和製造商的嚴峻考驗。

策略夥伴 滿足鞋業需求

「自動化是鞋業未來的契機。」他認為,鞋子產業是分眾市場,這也是為什麼要提倡自動化,才能生產大量鞋子;與設備廠商合作,使用自動化設備,縮短製程可以減低能耗,也能降低製造成本。

另外,則是滿足日益提高的永續性發展的生產標準。

雖然自動化減低對大量人工的依賴,但製鞋廠充滿化學原料的惡劣環境,不符現代化工廠規範;必須顧慮員工健康,提供無毒性與環保的黏著劑,也是一線品牌商最為要求的部分。

很多人都認為台灣製鞋產業已是夕陽產業,陳建智卻不這麼認為,他說,台灣製鞋業仍將一線品牌訂單牢牢握在手上,雖然面臨挑戰,但也正在轉型中。「執行優化製程和永續性發展,是台灣鞋業可琢磨的部分」,省下人工又能做好環保要求,減少耗能和耗水,相信可獲得消費者認同。

經濟書坊/採購達人代理密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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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1 05:02 經濟日報 黃偉宙


踏入採購代理的領域前,對多數人而言,上一個層面是「批貨」。所謂的「批貨」,是一種進行買與賣賺取差價的整合性商業行為,雖然有助於累積財富(資金),但同時也有消費者忠誠度較低的問題。

在創業之初,尚未累積充沛的資金及後援,此時批貨是一種非常便捷且快速的方式,因為採取的營運策略為「買進熱銷成長期商品」,比的是價格及服務到貨的速度,完全不用擔心商品本身的品牌及製造流程,只要品牌款式賣得好,就選擇買進哪一款。

因此,「批貨」的核心經營能力在於市場敏感度。

許多採購代理的業者,幾乎都具有相關的批貨經驗,從經營批貨的過程中累積看貨、找貨源的歷練及能力,並且洞悉消費市場,蒐集自己未來特定採購代理的主顧客以及商品,鎖定批貨顧客中高消費族群的需求,將自身經營為A級高單價位商品,成為採購代理的主要核心,代理進口目標商品。

然則在採購代理的型態上,又可分類出「品牌代理」、「商品部分代理」兩個區塊。

以「品牌代理」而言,通常代理權以兩年為一個單位,每兩年國外品牌授權母公司會重新檢視代理商的代理經營、營業銷售等狀況,決定是否繼續由相同廠商代理,或是考慮更換其他代理商。

品牌代理是一種全面性的契約授權概念,包含LOGO、店面型態、道具擺設、商品陳列風格、人員服飾形象、服務態度以及流程管理、廣告媒體運作策略等,一切須依品牌授權母公司的指示或區域性授權,適時適地進行彈性變更、調整相關條件。

(摘自《流行品牌代理密技》,麥浩斯出版)

身體財報/腸胃大掃除的三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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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1 05:02 經濟日報 羅鴻源


良好的腸胃內視鏡檢查可以說是預防大腸癌及胃癌發生的好工具,隨著新年將至,應該要替辛勞了一年的腸胃道做個健康檢視,既能偵測有無消化性潰瘍及胃癌,也能對好發率最高的大腸癌築起防衛高牆。

健檢意識抬頭下,現代人多能接受大腸鏡檢查,也因為無痛的普及,許多人不會對受檢過程侵入性的不適感到害怕,反而是受不了檢查前的清腸過程,我們家健管師私下就曾開玩笑說:「只要接待到當天做腸胃的客人,都不會給『好』臉色看啦。」想一想,沒吃多少東西卻拼命得拉肚子,整個人都快虛脫了,還笑得出來嗎?

但是,大腸鏡檢查必須是在無糞便殘渣情形下,醫師才能清楚的進行診斷及進行息肉處理程序,腸子乾不乾淨因為得等到檢查時才得知,為了避免檢查無效,更需要受檢者好好的清腸配合,於是我們會先提供一份低渣飲食建議與清腸劑的服用方法,根據多年下來受檢者的分享,以及我個人專業上的建議,掌握以下三大原則,清腸處理應該可以輕鬆一些。

一、平常有便秘、解便不定甚至困難者,低渣飲食要比一般受檢建議的二天還要提早,且提早愈多天愈好。

為何要低渣,而不是高纖?因為低渣飲食可減少食物經消化後在腸胃道留下殘渣,可以使清腸藥物的效果大增,以避免病灶因為糞便覆蓋而無法仔細觀察,同時也會使腸鏡的檢查過程更為順利。這類型的人通常飲食多肉,若不及早先從飲食作到第一步的清腸,檢查前兩天的清腸會更痛苦。

二、服用清腸劑一定要稀釋。不管哪一種清腸劑,都一定要稀釋,因為這類高滲透壓溶液作用是將體內的水分拉進腸胃道,稀釋可以減少體內脫水或電解質不平衡情況,而且也可以減少直接服用造成嘔吐的情形。

以佛利特(Fleet)護舒達清腸劑為例,檢查前一天,建議將第1瓶 (45cc.) 的佛利特護舒達口服液加入360cc.無渣飲料,或加入冷開水稀釋於半小時喝完;當受檢者開始瀉肚子時,請務必多喝水,但喝水也有學問喔,一定要每隔30分鐘喝250cc的水,至少喝到1500cc,如大便尚未解乾淨者,則要繼續補充水分直到排泄物呈澄清狀。

等到檢查當日早上,再將第2瓶 (45cc) 的佛利特護舒達口服液加入360cc.冷開水於半小時喝完,接著再檢查前2小時陸續分次補充水分共約500cc左右,就開始禁食禁水。

三、無渣飲料沙士、梅子綠茶口感最佳。

由於清腸劑成分為磷酸鈉,但是喝下去有硫味帶死鹹,建議搭配無渣飲料讓服用過程舒服,我個人以神農嘗百草的精神試過多種無渣飲料,發現加了鹽巴的沙士最對味,梅子綠茶也很有風味,或許可提供受檢者參考。

(作者是臺北國際醫旅北投健康管理醫院副院長,本專欄隔周五刊登)

律師看時事/反向收購海外上市的四大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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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1 05:03 經濟日報 陳盈蓁

企業為發展多角化經營、擴大經濟規模及營運版圖,會進行併購,並順應全球化趨勢,可考慮以反向收購達成海外上市、開拓海外市場的目的。

反向收購是指一家非公開發行公司,藉由與已公開發行的公司進行股份收購或轉換,使原本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股東取得已公開發行公司的股份。形式上看似公開發行公司為收購方,但實質上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取得對公開發行公司的控制力。

進行反向收購有利於原本非公開發行公司於尚未達上市標準或為避免上市程序的繁雜及勞費,透過此方式達到短時間內上市的結果,不失為企業尋求上市的好選擇之一。但相關架構及稅賦規劃都應預先考量。

基於稅賦考量,企業進行併購時通常會透過境外公司為之。實務上,英屬維京群島(British Virgin Islands)、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s)等境外公司廣泛被運用為投資時的特殊目的公司甚或上市主體,除有助於組織重整、盈餘分配時的稅賦規劃外,當地法令較為寬鬆,例如公司設立時程短、董事會及股東會召集及決議程序簡單、併購架構設計彈性大,都是吸引投資人採用的主要因素。

因此,台灣企業進行反向收購及海外上市,通常也不會直接和海外上市公司進行股份收購或轉換,多是藉由中間架構一或多層境外公司與海外上市公司進行股份收購或轉換,最後再合併。

以下舉例四種台灣非公開發行公司反向收購海外上市公司的架構:

一、台灣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股東設立境外公司A,境外公司A先取得台灣非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再直接與海外上市公司進行股份轉換。完成後,境外公司A的股東取得海外上市公司股份並有控制力,海外上市公司取得境外公司A股份而間接持有台灣非公開發行公司股份。

二、台灣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股東設立境外公司A,且海外上市公司亦設立境外公司B,此二境外公司合併(A消滅、B存續)。完成後,境外公司A的股東取得海外上市公司股份,海外上市公司持有境外公司B股份而間接持有台灣非公開發行公司股份。

三、境外公司A及境外公司B進行合併(A存續、B消滅),再由海外上市公司與境外公司A進行股份轉換。完成後,海外上市公司持有境外公司A股份而間接持有台灣非公開發行公司股份。

四、境外公司A及境外公司B進行新設合併,成立境外公司C。完成後,海外上市公司持有境外公司C股份而間接持有台灣非公開發行公司股份。

完成上述程序後,原先持有台灣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股東即持有海外上市公司股份並有控制力,亦得保有台灣非公開發行公司的營運收益,達成反向收購目的。惟國內法令對外資/陸資設有投資限制,境外公司及海外上市公司的設立地法亦可能對併購架構有所限制,又海外上市公司所屬證券交易所對反向收購所持意見為何,及台灣企業如何藉此籌資挹注其業務成長及開拓等,均為進行反向收購達成海外上市目的應一併考量的重要議題。

(作者是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本專欄每周五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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