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聯會事功 社會自有公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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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1 00:31聯合報 徐履冰/律師(台北市)
婦聯會主委雷倩(左)與內政部長葉俊榮(中)、黨產會主委林峯正(右)簽定行政契約,...
婦聯會主委雷倩(左)與內政部長葉俊榮(中)、黨產會主委林峯正(右)簽定行政契約,為政府與民間共同處理轉型正義議題樹立新的里程碑。 記者曾吉松/攝影
筆者參與婦聯會之協商,因聯合報昨日社論對全案有所評論,奉指示就相關事實略說明:

一、婦聯會現在就是政治團體,依人團法向內政部登記。在政黨法公布施行後兩年內必須轉型為政黨,否則要解散。因此,縱無黨產條例、促轉條例之施行,婦聯會亦須有所因應。婦聯會常委會選擇轉型為公益財團法人而非政黨。

二、婦聯會確實面臨黨產會以黨產條例為據之調查;倘若遭認定為附隨組織,未來尚有促轉會依促轉條例之調查甚或處分。對向來從事公益之婦聯會而言,既非任何政黨之附隨組織,更未收受任何不當黨產;婦聯會常委會選擇行政和解,只是認為婦聯會過去的事功社會自有公論;繼續與現今政府當局爭議過去的歷史功過,徒增政治紛擾,而不會增、也不會減婦聯會的榮譽。

三、至於協商過程中的內部及外部間之折衝、妥協,依相互尊重之協商精神及慣例,並不宜過多說明。一切以協商結論及未來之契約文本為準。

婦聯會﹒黨產﹒促轉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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