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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治仁/當年若採美式選制…總統變老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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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3 01:49 聯合報 盛治仁(雲朗觀光集團總經理)

建中刊物「東海東」因為對校長談話斷章取義報導,造成校長被輿論公審批判後在臉書道歉。爭議點在於校長談到隨著投票制度演變,投票權範圍逐漸擴大問題。開宗明義,作者主張一人一票、票票等值。但是希望舉出一些學說案例,讓讀者思考民主制度下的投票,究竟是什麼意義?有那些限制?

我們經常直覺認為,只要做到形式上公平投票,就是民意的真實反應,往往忽略選舉制度的影響。投票是把個人偏好加總為集體偏好的過程,但這個計算方式卻不是那麼簡單。讓我們看幾個例子,不同選制如何讓產生不同贏家。

最簡單例子,就是比較台灣和美國總統選舉制度。以二千年兩國總統選舉為例,選民投票對象完全沒有改變,只是把計算選票的制度互換,美國用台灣票數直接加總方式算,總統就會是高爾。台灣用美式縣市得票多者贏者全拿的方式算,總統則是宋楚瑜。而法國的絕對多數決,和台灣的相對多數決選制,如果互換實施,也會產生許多選舉贏家跟原先不一樣的情形。

另一個例子,甲乙丙三人投票選擇ABC。三人偏好順序分別為甲:ABC、乙:CAB、丙:BCA。選舉制度以兩人先對決,勝者和第三人再對決。這時候,決定投票先後順序者,基本上就決定了獲勝者。

例如A和B先對決,勝者再和C競爭,最後勝者為C。如果B和C先對決,勝者再和A競爭,最後勝者為A。甲乙丙可以不只是一個人,而是代表一個群體;ABC可以是候選人,也可以代表不同政策,這個社會如何決定哪一個人或政策,真正是屬於多數選民的喜好呢?這種對於議事程序上表決先後順序的操縱,在議會審議法案時的影響特別顯著。

最後,是數學家Joseph Malkevitch刻意設計出來的,他虛擬了一個五十五人的社會,包含了六類不同偏好順序的選民,針對五個候選人(或政策)的投票選擇。在選民偏好完全不變情況下,如果分別用簡單多數決、絕對多數決、逐次淘汰法、伯達計算法和康德士程序等五種選票計算法,會分別產生五個不同的候選人獲勝。

也許有人會說,這是刻意設計出來的結果。但真正的現實社會中,選民人數更多,政策選項更複雜且偏好種類更多元。所以任何投票制度下產生的候選人或政策,都很難用一種特定的加總方式,計算出人民真實的偏好,因為集體偏好可能形成一個循環,甚至於根本不存在。選舉結果只能說是,在某時空背景下,根據特定選票計算方式的結果。

這些例子的目的,不是要否定民主政治中投票的意義,而是提醒大家其不足之處。畢竟如果不用平等的投票權,搭配某種經過特定程序認可的投票制度,也沒有更好的作法來決定候選人或政策,因此對現有的遊戲規則和選舉結果,我們應該要尊重並捍衛。

本文希望表達重點,是民主可以分成形式和實質兩個部分來思考。當今的台灣社會將投票的形式和過程看得很重,卻往往忽略了實質層面的加強,可能在現階段更為重要。這些實質層面包括但不限於:開放多元的理性思辯空間、言論自由和責任的兼顧、政治道德的建立和維持、政策品質的提升與檢驗、司法的獨立公正合理性以及被尊重、媒體的深度以及理性監督等等。民主政治的投票形式固然重要,實質內涵的深化在現階段台灣更為迫切,例如不為達到某種目的去扭曲事實。(作者為雲朗觀光集團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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