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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英照/看見內線交易
2017-09-14 01:26聯合報 賴英照(司法院前院長
最近一、兩年最受矚目的案件,包括樂陞案、浩鼎案和兆豐案,檢察官都以內線交易罪起訴被告。雖然禁止內線交易的條文,篇幅之長,規範之細,在證券交易法中肯定名列前茅,但誰知道這些案件最後是什麼結果?地方法院可能判無罪,可能有罪。上訴到高等法院,可能維持地方法院判決,也可能翻案。來到最高法院,也許發回高等法院更審,官司繼續打;也許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這樣的假設,不是憑空臆測,而是許多內線交易案件的實際經歷。依證交法規定,知道重大影響股票價格的消息,在「消息明確」後不得買賣股票,否則成立內線交易。一宗交易從開始談到最後完成,中間哪一個時點「消息明確」?

力晶、旺宏案,地方法院認為必須雙方對交易各項內容均達共識時,消息才算明確。本案交易包括「買賣晶圓三廠」、「委託開發」及「代工服務」等,雙方於二○○六年一月十六日達成共識,至此消息才算明確。被告買進旺宏股票的時間在二○○五年十一月廿八日至二○○六年一月十六日之間,都在消息明確之前,因此判決被告無罪。高等法院認為雙方在二○○五年十二月廿二日,達成以五十三億元買賣晶圓廠之時,消息已經明確,改判被告有罪。

最高法院認為重大消息應於二○○五年十一月底旺宏規畫晶圓三廠淨空作業時明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高等法院更一審卻認為,重大消息於二○○六年一月十八日力晶及旺宏公司董事會通過各項交易時才告明確,又判被告無罪。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雖然認為重大消息「宜以實地查核進行後,併購價格及契約架構完成時」明確,因此二○○五年十二月廿二日雙方就併購價格達成協議時消息已告明確,明白變更高等法院無罪判決的法律見解。但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規定,一、二審判無罪,檢察官原則上不能再提上訴,因而依法程序駁回,被告無罪確定。

如此反反覆覆的判決,力晶案不是特例。許多內線交易的官司都有類似的情況。這種現象顯示,即使是規範詳細的條文,適用在具體案件,仍然不能產生單一明確的結論。真正左右被告命運的,不是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憲法第一七○條),而是法官對法律條文的詮釋。

法律不確定的情形也不是台灣所獨有。就內線交易案件而言,消息何時明確的問題(materiality),Basic Inc. v. Levinson案,聯邦地方法院認為系爭消息不具重大性,第六巡迴上訴法院則認為具有重大性。聯邦最高法院雖認同重大性的結論,卻是基於完全不同的理由。晚近的Matrixx Initiative, Inc. v. Siracusano案,雖然聯邦最高法院在Basic案已定下認定標準,但聯邦地方法院和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對於系爭消息是否具有重大性的問題,仍然運用相當不同的判斷標準。不確定的問題是長期普遍存在的現象。

從表面觀察,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有由於法院對於事實認定的不同,有因為法律見解的歧異。表象後面,其實是執法者價值判斷的分歧。訴訟案件的審理,不單純是把法規(大前提)適用在個案事實(小前提),就得出確定結論(判決)的過程。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規範也不是決定判決結果的唯一因素。更何況把抽象的法規適用在具體的案件,是一種詮釋的行為。詮釋本身是意志的表達,也往往產生司法造法(judicial law-making)的結果。意志因人而異,逐案轉移,判決自然分歧。

「誰怕內線交易」這本書討論內線交易的法律問題,除了說明內線交易相關法令的條文內容,主要篇幅用以探討法院的重要判決,包括判決的意旨,法院使用的法律解釋方法,及方法背後的價值觀。瞭解判決形成的基礎,及其分歧的根源,可以看出為什麼法律規範不能產生單一確定的結論。面對法院分歧的觀點,司法改革會議努力研擬對策。在問題解決之前(能否解決尚有疑問),市場中人宜以比較嚴格的判決標準,做為買賣股票的行為準則,以避免訟累紛擾。

(作者為司法院前院長,本文摘自作者即將出版的「誰怕內線交易」一書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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