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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應避溯及既往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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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4 05:32 聯合報 陳聽安/政大名譽教授;陳國樑/政大財政系副教授


近來有關房屋稅議題,諸多論點莫衷一是。為正本清源得先指出:稅制中甚少如台灣將房屋與土地之持有分別課徵、各自為獨立稅目,稱房屋稅與地價稅。各國普遍將房屋與土地合併徵課,名曰不動產稅或固定資產稅,屬財產稅系。

理論上,房屋與土地由於性質有別,當分別徵稅,但實務上,土地一旦有地上物房屋後,房地價格交纏結合,若硬要分開評定,首先技術難度高。再則,自價格評定至課稅有相當時間上的落差,每三年評定一次的完稅價格—房屋現值及土地公告地價—除主其事者不同外,也未同步,而評定過程還參雜了政治的考量。此外,還須面對:房屋稅的「地段」因素是否與地價稅的「區段」因素重複、房屋折舊是否充分考量等質疑。依筆者見,該等批評多屬枝節、見樹未見林;蓋因土地若蓋有房屋,硬要將兩者分別估價而各自課稅,估價的偏誤即一定存在。

就長期而言,提高房屋持有稅,既能防止房屋操作,復可增加地方政府稅收,有助於地方建設,實一舉兩得,條件是如何能不傷及無辜、且稅負調高要能為一般人民可承受。在維持房屋稅為財產持有稅的架構下思考出路,筆者認為:應朝房地合併為不動產稅或房地稅、同時揚棄人為估價,改按市價課徵,如此,除估價的偏誤可以避免外,稅收不變下,稅率還可望降低。

從一○三年房屋稅修法內容可知,自住房屋稅率未變,非自住房屋稅率範圍則提高。民眾如感受房屋稅負擔加重,除修法致使稅率提高外,評定之房屋現值也可能上調。換言之,房屋稅稅基墊高,即使如自住房屋稅率未變,稅負亦為之增加,而其他房屋稅負增加之多寡,端視稅率及評定現值調高幅度而定。說得更白,房屋價值愈高者,如豪宅,其稅負增加愈多,尤其非自用住宅,因稅率和稅基一併調高,此類房屋所有人稅負尤其加重。唯自另一角度視之,此豈不正是政策之對症下藥?

此次房屋稅最為人非議的是,部分地方政府評價基準的調整,在適用時之溯及既往。在筆者看來,房屋稅雖為地方稅,但此種有違背法律基本原則疑慮的徵稅,極難取得人民的認同。若為降低房屋稅調整的衝擊,調整的幅度及內容或可以商榷,但調整的政策方向必須堅持,否則若不做改變,等同回到從前,讓投機客再次興風作浪,豈是一般人民之福。

最後,針對房屋稅應廢不應漲及自用住宅課稅有違憲之虞的高調,如果漠視房屋稅一○三年修訂的時空背景,又未能為窘困的地方財政提出可行的替代財源,此等論調皆為徒托空言。

土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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