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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處理UBER何不拿出討黨產的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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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4 02:56 聯合報 聯合報社論
行政院日前決定,由交通部修法重罰Uber,有計程車業者希望最高能罰2500萬元。...
行政院日前決定,由交通部修法重罰Uber,有計程車業者希望最高能罰2500萬元。圖/路透
Uber能否在台灣合法營運,在計程車業者強烈抗議下,政策幾度反覆,最後仍頹然而廢。八月初,投審會以Uber登記為「資訊服務業」不符汽車運輸業資格,要求限期撤資;次日卻遭行政院擋下,聲稱將推動「多元化計程車方案」。但經過三周的研議,交通部卻拿不出任何辦法,只能揚言要加重罰鍰,並歡迎檢舉。三度髮夾彎,只證明政府沒有能力和魄力解決新問題。
Uber引進台灣已四年,營收超過卅億元。這麼一個龐大的跨國公司進入台灣卻爭議不斷,至今命運未卜;其間的關鍵環節,值得嚴肅檢視。
Uber之所以讓小黃咬牙切齒,簡單地說,就是它在台灣有競爭力。而Uber為何更具競爭力,答案就比較複雜。在Uber看來,他們的競爭力來自其新營運模式,車輛不必在街上遊蕩浪費油耗,車輛使用可以在網路協調下更具彈性等。
但對計程車和政府而言,Uber的部分競爭優勢來自他們以「境外公司」省下的租稅,迴避了職業駕照的門檻要求,規避了職業公會的管理成本與保險費等。一家公司若是租稅開支、管理成本比別人少,當然有競爭優勢。
換言之,Uber的競爭力有部分來自創新,另部分則是歸避了管制與租稅。從國家公權力的角度,財政部與交通部絕不可能容許「一國兩制」,財政部要求依實質營運原則對Uber課營業稅與營所稅,社會絕對是支持的。
然而,從鼓勵新創營運模式的角度來看,我們就不應只看「一家外國公司營運模式移植到台灣,我們要怎麼辦?」這樣的思考,不是創新的思維,而只是被動地檢視「此模式有沒觸犯A法律?有沒有牴觸B規定?有沒有與現行之C管理衝突?」簡言之,檢視Uber個案與檢視創新服務模式的可行性,是兩種不同的概念。
假設Uber尚未出現,但另有一個創新的營運模式向經濟部或交通部提出申請,政府要如何處理?讀者用膝蓋想也知道,政府的SOP必然是:檢查這與現有種種規定是否符合,若然則照准;若不然,則不准。但這樣的SOP顯然有其問題,所謂創新,自然是當下不存在的做法、構思、串連、付費方式等。所有的現有法規,都是規範既存事務,對於尚未存在的事務則予以排除或模糊以對;而創新經濟的根本精神,則是要挑戰現有法規。檢視政府處理Uber的判準,要看它面對創新構想挑戰法律做出什麼回應。
台灣現有的制度,對計程車駕駛有資格、登記、靠行、公會等管理標準,絕對不是師出無名。如果有人要用其他的安排取代這樣的規範,正確的做法是要檢視現有規定的必要性與合理性,並檢視是否有替代方案,然後再衡酌新舊雙軌平行是否會造成公平面的顧慮與衝擊。
這可能需要一些時間,才能完成評估測試並思考並行之計。然而,政府自Uber登陸起,可能從未採用前述「建設性可能包容」的態度面對,只是利用現有法規的框架去衡酌。可以想見其結局,一定是服從現有規範的小黃,槓上不服現有規範的Uber。此事的發展,其實早可預期。
我們要再次強調,Uber以境外公司的型態迴避營業稅、營所稅、職業客車登記管理規範,絕對是不合理的。政府基於保護乘客安全、堅持營業「落地即需納稅」,這樣的原則也絕對沒有錯。這兩個面向背後,都有嚴肅的社會價值。如果幾經考量,仍找不出符合公平正義新模式的做法,那麼,把Uber掃地出門也沒什麼不可以。
我們想提醒政府的是:對於創新經濟,必須開放容許其在一定期限內試驗運作的彈性,並於此期間檢視法規環境。遺憾的是,三個髮夾彎下來,就地合法無望,政府卻只能祭出「鼓勵檢舉」和「提高罰鍰」兩招,顯然技窮。比起執政黨大肆追討「黨產」的魄力和狠勁,對付外國企業,只暴露了無能和無力。
Uber﹒計程車﹒髮夾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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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4 02:56 聯合報 聯合報社論
行政院日前決定,由交通部修法重罰Uber,有計程車業者希望最高能罰2500萬元。...
行政院日前決定,由交通部修法重罰Uber,有計程車業者希望最高能罰2500萬元。圖/路透
Uber能否在台灣合法營運,在計程車業者強烈抗議下,政策幾度反覆,最後仍頹然而廢。八月初,投審會以Uber登記為「資訊服務業」不符汽車運輸業資格,要求限期撤資;次日卻遭行政院擋下,聲稱將推動「多元化計程車方案」。但經過三周的研議,交通部卻拿不出任何辦法,只能揚言要加重罰鍰,並歡迎檢舉。三度髮夾彎,只證明政府沒有能力和魄力解決新問題。
Uber引進台灣已四年,營收超過卅億元。這麼一個龐大的跨國公司進入台灣卻爭議不斷,至今命運未卜;其間的關鍵環節,值得嚴肅檢視。
Uber之所以讓小黃咬牙切齒,簡單地說,就是它在台灣有競爭力。而Uber為何更具競爭力,答案就比較複雜。在Uber看來,他們的競爭力來自其新營運模式,車輛不必在街上遊蕩浪費油耗,車輛使用可以在網路協調下更具彈性等。
但對計程車和政府而言,Uber的部分競爭優勢來自他們以「境外公司」省下的租稅,迴避了職業駕照的門檻要求,規避了職業公會的管理成本與保險費等。一家公司若是租稅開支、管理成本比別人少,當然有競爭優勢。
換言之,Uber的競爭力有部分來自創新,另部分則是歸避了管制與租稅。從國家公權力的角度,財政部與交通部絕不可能容許「一國兩制」,財政部要求依實質營運原則對Uber課營業稅與營所稅,社會絕對是支持的。
然而,從鼓勵新創營運模式的角度來看,我們就不應只看「一家外國公司營運模式移植到台灣,我們要怎麼辦?」這樣的思考,不是創新的思維,而只是被動地檢視「此模式有沒觸犯A法律?有沒有牴觸B規定?有沒有與現行之C管理衝突?」簡言之,檢視Uber個案與檢視創新服務模式的可行性,是兩種不同的概念。
假設Uber尚未出現,但另有一個創新的營運模式向經濟部或交通部提出申請,政府要如何處理?讀者用膝蓋想也知道,政府的SOP必然是:檢查這與現有種種規定是否符合,若然則照准;若不然,則不准。但這樣的SOP顯然有其問題,所謂創新,自然是當下不存在的做法、構思、串連、付費方式等。所有的現有法規,都是規範既存事務,對於尚未存在的事務則予以排除或模糊以對;而創新經濟的根本精神,則是要挑戰現有法規。檢視政府處理Uber的判準,要看它面對創新構想挑戰法律做出什麼回應。
台灣現有的制度,對計程車駕駛有資格、登記、靠行、公會等管理標準,絕對不是師出無名。如果有人要用其他的安排取代這樣的規範,正確的做法是要檢視現有規定的必要性與合理性,並檢視是否有替代方案,然後再衡酌新舊雙軌平行是否會造成公平面的顧慮與衝擊。
這可能需要一些時間,才能完成評估測試並思考並行之計。然而,政府自Uber登陸起,可能從未採用前述「建設性可能包容」的態度面對,只是利用現有法規的框架去衡酌。可以想見其結局,一定是服從現有規範的小黃,槓上不服現有規範的Uber。此事的發展,其實早可預期。
我們要再次強調,Uber以境外公司的型態迴避營業稅、營所稅、職業客車登記管理規範,絕對是不合理的。政府基於保護乘客安全、堅持營業「落地即需納稅」,這樣的原則也絕對沒有錯。這兩個面向背後,都有嚴肅的社會價值。如果幾經考量,仍找不出符合公平正義新模式的做法,那麼,把Uber掃地出門也沒什麼不可以。
我們想提醒政府的是:對於創新經濟,必須開放容許其在一定期限內試驗運作的彈性,並於此期間檢視法規環境。遺憾的是,三個髮夾彎下來,就地合法無望,政府卻只能祭出「鼓勵檢舉」和「提高罰鍰」兩招,顯然技窮。比起執政黨大肆追討「黨產」的魄力和狠勁,對付外國企業,只暴露了無能和無力。
Uber﹒計程車﹒髮夾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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