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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拗再任院長 這稱號您想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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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4 03:59 聯合報 謝啟大/律師(台北市)


「再任」與「連任」確實有一個字不一樣,小學生也看得懂;但是,一個已經當過八年大法官,參與過數十次大法官會議解釋的前大法官,如果還要硬拗:「間隔四年『再任』,不算『連任』;不違憲!」我只能說:「請您為其他大法官在社會上的形象,留一點餘地好嗎?」

我們都見過升斗小民為蠅頭小利爭得面紅耳赤;也看過訴訟者在法庭上為自己權益說謊硬掰;更熟悉政客在廟堂上為維護私利扯彌天大謊。但是,許前大法官您讓全體人民看到:即使曾經貴為大法官八年,為了司法院長位置,竟也可以硬掰:「憲法只限制不得『連任』,沒有限制『再任』;『再任』不違憲!」

對一個可能即將成為大法官會議主席,並領導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司法院長人選,竟然對自己只設定「『不違憲』、『不違法』就是合法』」這麼低的道德標準,一旦他順利「再任」,還能有什麼公信力主持大法官會議?還有什麼資格作為全國法官表率?人民又怎麼能相信他日後會公正無私地領導解釋憲法與法律?他又憑什麼值得人民託付領導司法院?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對於大法官任期明確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並沒有如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作出明確規定:德國大法官任期十二年,不得連任,也不得再任。

經詢問過當時參與修憲會議並提案的國大代表,他的說法與我的推測一致:這是一次立法疏失,並不是有意為大法官「再任」開一扇後門。

修憲當時無法預料日後竟出現不惜硬拗以求「回任」的「前任大法官」。當然,如果前任大法官倚仗著執政者的厚愛被提名,又硬要鑽此修憲「漏洞」回任,人民也只能無奈看著…

再次提醒許前大法官,您比我更清楚:憲法規定大法官就任後,有八年任期保障,又斷除大法官連任後路。目的在於:「以八年任期保障,並斷除大法官繼續連任的可能性;促使大法官八年任期內,能夠沒有失去職務的疑慮與爭取續任的誘惑,得以獨立解釋憲法與法律」。

既然大法官不得連任制度設計目的在此,而「連任」與「再任」只是中間有幾年時間差;一樣可能會產生:「為希求『再任』,而迎合提名者之意,作出違背良知解釋憲法與法律的疑慮」。

更何況我國大法官選任採「交錯任期制」,每四年更換一半。因此八年任滿的大法官,休息四年,下次提名時,如果竟能以「再任」方式回任大法官,則原先立憲時設計的防弊措施將功能盡失。

許前大法官雖然提出可以聲請大法官會議就這個爭議作出大法官會議解釋,但是,對大法官自身利益的解釋,大法官是否應該迴避?又有誰能代替大法官作出這個解釋呢?難道許前大法官您願意為一己利益,造成這樣的憲政疑慮嗎?

請深思:您真的希望憲政史上永遠背負「硬拗再任司法院長」惡名嗎?

司法院﹒修憲﹒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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