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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新經濟下法規的因應與調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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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2 02:23 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社論


根據報導,最近發生多起Uber會員人在台灣,其帳號卻分別在巴黎及北京遭盜用扣款的情況,消基會批評,Uber會員遭盜用帳號案例愈來愈多,資安問題嚴重,呼籲拒用。但同時也有民眾透過媒體寫給小英一封公開信,建議開放Uber競爭提高乘車品質。究竟應該拒搭,還是開放競爭,至今仍充滿爭議。

爭議雖然未解,但因資訊科技不斷進展,行動商務、社群網路、虛實整合方興未艾,許多新興的創業幾乎都在這些領域內發生,機會看似無限,但政策與法令若無法配合,新舊產業衝突不斷,也讓共享經濟這個名詞尚未普及,就罩上一層陰霾。

以Uber為例,贊成開放者認為其可促進計程車業的競爭,提升整體服務品質,而其營運模式創新,提供彈性就業機會,讓計程車司機不須加入車隊也能生存,因此認為法律應該因時制宜;但反對的一方認為,該公司未申請營業執照,營運模式不合法,具有安全隱憂、與嚴格監管的計程車產生不公平競爭,尤其台灣計程車供過於求,損害正職車輛的利用率,而且現行法令早已開放個人以閒置資源加入車隊彈性就業,並非其規避對員工勞動和保障責任的理由。

整體而言,共享經濟這類的新營運模式有幾個需要解決的結構性問題。首先是法規面,這包括新經濟與傳統業者的界線及規範的差異、平台的營運許可、課稅與社會案件防制,以及各部會管理職責劃分的議題。

其次是分享者與使用者面臨的互信難題。包括分享者的評價認證及管理、使用者的身分驗證及隱私保護,以及對共享相關業者及使用者的持續性驗證等。

舉例而言,以資訊媒合平台為定位的共享經濟業者,通常需要蒐集、處理與利用服務供給方與需求方的聯絡資訊等個人訊息,才能營運業務。在其模式運作時,車主可以透過平台得知哪位乘客在何時何地有乘車需求。乘客相關的個人隱私可能會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業者所蒐集與利用。若任何一方的資安防護出現漏洞,讓有心人士截取車主或乘客的相關個人隱私資訊,則會產生資安問題。例如搭車時間地點、移動路徑之規律,可能被惡意人士偽裝成車主,前往搭載乘客而有綁架勒贖等安全威脅。

以中國大陸為例,為解決這方面的問題,其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於2015年10月公告《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就將利用網路建構服務平台提供非傳統之職業駕駛或營業車輛的運輸服務類型(如Uber等),納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管制範圍。

而在資安方面,其規定平台伺服器必須設在當地;業者業務相關數據和資訊,應於境內儲存、傳輸、使用和管理,且不得違規蒐集、利用和洩漏;並應設立安全專項資金並落實網路安全防範措施等。

最後是共享經濟效益與發展層面上的問題。新經濟來勢洶洶,不僅創造新的商業模式,也提供傳統產業轉型升級的新方向,政策上應如何調整才能最大化共享經濟對平台、分享者、使用者及整個社會的效益,降低其對既有產業的衝擊,以及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另外,是否能有效融入傳統模式,如將共享汽車結合大眾運輸,並協助新創共享業者持續發展等,都是產業政策上需要考量的面向。

事實上除了汽車之外,食衣住行育樂等領域的共享經濟也都正在發酵,對於新模式所帶來的法律衝突,應建立一套能快速反應的SOP系統,加速政府與業者的溝通。此外,在管理方面,某些領域適合業者自律由市場機制決定,例如停車位共享;而若牽涉到人身安全、公眾利益,如醫療或金融體制穩定的創業領域,政府則需有效開放積極管理,才能讓新經濟在國內成長茁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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