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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持有不到二年不動產 去年出售須繳特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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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9 03:04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暨快訊


台南市張先生問:本人於2015年12月20日訂約銷售持有未超過二年土地,於2016年1月才能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請問仍須申報特銷稅?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2016年1月1日起,訂定銷售契約出售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停止課徵特銷稅,但在2015年12月31日前訂定銷售契約者,仍應向戶籍所在國稅局申報繳納不動產特銷稅。而營業人銷售、產製或進口屬高額消費之特種貨物及勞務部分,仍應按時於銷售、產製出廠之次月15日以前或進口時申報課徵特銷稅。所以張先生仍應於2015年12月20日簽約日次日起一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問答/社福機構購買復康車 可享免徵貨物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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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9 03:04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暨快訊

新營某社福機構黎小姐來電詢問:本機構考慮採購汽車,請問政府對身心障礙人士有無優惠措施?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為落實保障身心障礙者無障礙交通環境,並促進身心障礙者之自立生活,照顧行動不便者行的需求,自2015年2月6日起五年內,凡購買符合安全檢測基準之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一般稱為福祉車或復康車),免徵貨物稅。國稅局建議社福機構採購的汽車之主要用途若為載運輪椅使用者時,可優先考慮符合交通部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復康車,才能享受租稅優惠。

自105年1月1日起停徵不動產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在104年12月31日前訂約出售持有2年內不動產,仍應申報繳納。

換屋退稅 須辦妥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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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9 03:04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民眾購新屋換舊屋,可享有退稅優惠。但中區國稅局提醒,即使房屋符合自住的用途,納稅義務人和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還是要辦妥戶籍登記,才可適用重購退稅。

根據所得稅法,民眾買進新屋的金額如果超過出售金額,就可以將其從應納綜合所得額中扣抵或退還,先買後賣、先賣後買都可適用,此即「重購抵稅」。

重購抵稅的優惠僅限於自用房屋,出售和買進的房屋都必須是自住用途,而且納稅義務人和配偶、同一申報戶的受扶養直系親屬都要在該地辦理戶籍登記,出售前一年內也不能出租或供人作營業使用,前述要件缺一不可。

中區國稅局指出,民眾報稅時提出重購抵稅,事後反遭國稅局剔除、要求補稅的情形,常常是因為忘記辦理戶籍登記。

舉例來說,納稅人甲君在2012年出售房屋,出售金額為600萬元,因為出售該筆房屋增加綜合所得稅款5萬元。

甲君之後在2013年換屋,買進的房屋金額為800萬元,甲君因此提出重購抵稅。

但該住宅僅有甲君母親設籍,甲君在2013年結算申報時也未申報扶養母親。國稅局認為,甲君或配偶、同一申報戶的受扶養直系親屬在2013年度都沒有於在重購房屋時辦妥戶籍登記,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因此將其剔除。

企業漏稅採自救條款 有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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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9 03:04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指出,企業逃漏所得稅能否適用自動補報、補繳的「自救條款」,除了擴大書審及未列選查帳案件之外,其他漏稅案件應以稽徵機關最先作為之日為調查基準日,一經啟動即不得主張免罰。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的案件,包括稅捐稽徵法及各稅法所訂逃漏稅處罰均可免除。

北區國稅局轄內有一甲公司,2011年間出售其地上權及房屋給第三人,甲公司將應稅「地上權」銷售額開立成免稅「土地」的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核算漏報應稅銷售額補徵營業稅額外,因甲公司100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亦涉嫌漏報出售資產增益,經國稅局啟動調查後,甲公司才自動補報補繳,國稅局認為不符免罰要件並予處罰。

甲公司不服,認為國稅局的調查函主要是針對營業稅違章事實所為,與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認定原則所訂「營所稅調查基準日」不符,主張該公司已在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應予免罰。此案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甲公司再提起行政訴訟,亦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北區國稅局對此解釋,統一發票是營利事業據以登帳的憑證,其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依經驗法則判斷,除構成逃漏營業稅外,因無憑證可據以登帳,帳載營業收入也會一併出現短漏,進而所得稅申報的收入亦會短少,因而當企業未依規定開立發票,通常也將構成逃漏營所稅,兩者具有連帶關係。

國稅局表示,營所稅只有「未列選之查帳案件及擴大書面審核案件」,才可適用「以函查日(即發文日)為調查基準日」。

若屬「其他涉嫌漏稅案件」則是以「進行調查之作為有數個時,以最先作為之日為調查基準日」,甲公司逃稅案應以營業稅經辦人員最先進行函查之日,作為其營所稅的調查基準日,並無不合。

財政部提醒,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所稱的「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是指在調查基準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者,目的是為鼓勵自新及節省稽徵成本,若調查基準日已經展開,即使事後補報繳稅,仍無法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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