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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健保補充保費 應退費並檢討
2015-09-22 01:27:00 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社論
我國資本所得的稅負負擔,在「稅」方面,除了證所稅和證交稅已有合乎時宜的改革方案在立院審議之外,還有股利所得稅併入綜合所得課稅最高45%、股利所得可扣抵稅額減半所得稅兩項需要檢討。本社論日前建議應調降綜所稅稅率方面追求「務實的公平」,獲得各界的支持回響。

另一部分針對「費」方面,包括股利所得徵收2%的健保補充保費,以及未來擬對股利所得再徵收0.48%的長照保險費補充保費,也應進一步探討其合理性以及適切的改革方向。

眾所周知,補充保費制度是為了改進過去健保制度僅以「投保薪資」,也就是集中針對經常性之薪資所得(一般為月薪)計算保費的缺失,乃「擴大費基」,也就是對民眾的兼職所得,以及股利、利息、租金、執行業務所得等非薪資所得,以及超過四個月的獎金共六類徵收2%納入「補充保費」。在雇主方面,則就每月發放薪水總數,超過其僱用員工當月健保投保金額累加總數時,就其所超過的部分,計繳補充保費,以使計費基礎更趨公平。因此,在「一般保費」方面,將健保保費費率從5.17%調降到4.91%,以減輕一般薪資所得者的負擔。

就各種功能性所得的稅費分配而言,將健保的保費費基由「薪資所得」擴大為其他「非薪資所得」,讓各種所得都為健保制度貢獻一部分財源,算是公平合理。問題是,2%的費率確實偏高,因為相對於所得稅的稅基,是將總收入扣除成本、費用,再扣除免稅額和扣除額之後的「淨所得」作為稅基,但補充保費卻是按照「毛收入」計算課徵,無任何費用或成本的扣除可以適用,也沒有免費額或扣除額,基本上稅基的對待並非在相同、平等的基礎上。

無怪乎,健保署公布的103年上半年度健保補充保費收入達466億元,比102年整年成長15%,其中以股利的保費收入成長最多達三成,已高達116億元,占補充保費的比重也高達四分之一。換言之,相對於一般保費微不足道的成長率,健保補充保費其實已經「嚴重超徵」。

而且,補充保費的徵收還有一項非常不合理的缺失,也就是包括執行業務收入、利息所得、股利所得及租金收入及超過四個月的獎金等五類,只要單筆收入逾5,000元即扣繳補充保費;低於5,000元部分則完全免課補充保費,形成一種「保費驟增」的現象。尤其,以單筆額度作為課徵的分界點,並未歸戶加總,不但無從判斷「繳費能力」,更失去「家戶總所得」來量能收費的基本原則。

因此,對於超徵的補充保費,建議政府應先退費,未來更應進一步參酌綜所稅的結算申報制度,歸戶加總上述補充保費的費基,再減除一定的「免費額」,即可合理減輕超額的保費負擔,也可免於誤課非真正高所得者補充保費的問題。

至於未來擬對股利所得再徵收0.48%的長照保險費補充保費部分,由於也是健保署徵收,收費方式和健保補充保費一模一樣,更有檢討的空間。首先,就是長期照護的發生通常是受雇者離開職場很久之後的事,和雇主並無太大關連,健保署有必要說明長照保費對雇主徵收的合理性何在。

其次,證券業界已經對健保補充保費制度發出不平之鳴,顯然長照保費上路之前,上述健保補充保費的缺失,包括單筆計算、費率偏高、未採結算申報歸戶扣除免費額方式等等,務必要先解決,以免健保保費的缺失進一步在長照保費制度中擴大,若無法讓民眾繳得心甘情願,極可能危及長照保險制度的健全推展。相關主管機關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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