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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繼承自住宅 新舊稅制擇一
2015-08-20 03:59:36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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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經濟日報提供
分享房地合一首宗課稅解釋出爐,大幅打破新、舊制課稅籓籬,今(2015)年年底前購入的房產,日後變成遺產並由繼承人在明(2016)年新制上路後出售,只要合乎自用住宅的條件,繼承人出售時,即可擁有在新制與舊制之間擇一適用的課稅選擇權。
財政部這項放寬解釋,有助於消除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上路後,民眾可能面臨的重稅負擔。

不過,售屋者擁有新、舊制課稅選擇權的範圍,只限做自用住宅使用的房產,且必須是被繼承人在今年以前買進的不動產為限;一般買賣取得的房產或非自用住宅房屋,並無自行決定課稅方式的權限。

財政部為保障現行自有房產者權益,決定大幅放寬因繼承取得房產出售獲利的課稅規定。依據財政部所訂原則,被繼承人取得的房產日期落在今年12月31日以前者,若為自用住宅者,不論繼承人何時出售,均可自行在「舊制分離」或「新制合一」的課稅方式中,選擇稅負最輕者申報繳稅。

舉例來說,甲在今年2月1日取得A房產做自用住宅使用,甲不幸在7月1日因病死亡,由其子乙繼承A房產且繼續做自用住宅使用,A房產即合乎財政部所訂從寬規定,明年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上路後,乙若決定出A房產,符合辦妥戶籍登記、做自用住宅使用連續滿六年等自住房產規定,即可以在新制或舊制中擇一有利方式來繳稅。

財政部表示,在未賦予出售繼承房產課稅選擇權之前,乙取得的A房產須以繼承發生日(今年的7月)做為房產取得日,若持有未滿二年出售,強制按新制課稅;若持有滿二年出售,則一律適用舊制。不論新、舊制何者對乙有利,乙均無自行選擇課稅方式的權利。

換言之,在財政部頒布最新從寬規定後,凡是年底前購入的房產,日後若經由繼承由繼承人取得後,出售時即可自行決定房產利得的繳稅方式。

問答/財產遭禁止處分 欠稅仍強制追繳
2015-08-20 03:59:38 經濟日報 新北訊
土城區陳先生來電詢問:其因欠稅,名下所有不動產已被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為何又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並遭該分署扣押其薪資及帳戶存款?

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除依法申請復查、提起訴願並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外,縱財產已經稽徵機關通知有關機關禁止處分者,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該分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若對於應納稅額無疑義,務必於期限內繳清稅捐,以避免欠稅逾期未繳,除財產受禁止處分,影響移轉權益外,又被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追繳欠稅。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

快訊/營所稅暫繳申報 彰化所27日講習
2015-08-20 03:59:38 經濟日報 彰化訊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為加強宣導營利事業瞭解暫繳申報相關規定,訂於8月27日上午10時起在該分局辦公大樓3樓簡報室舉辦「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含網路)講習會」,歡迎營利事業或相關從業人員踴躍報名參加,講習課程完全免費,請至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講習會項下報名,名額有限,額滿為止;現場不提供紙本講義,請於講習前三天至該局網站/講習會講義下載運用。講習報名如有相關疑問,請撥打電話04-7274325分機852黃小姐洽詢。


企業防弊 鎖緊內控三螺絲
2015-08-20 03:59:37 經濟日報 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
台塑日前爆發採購弊案,引發社會震驚,企業如何鎖緊內控螺絲,避免舞弊風險?勤業眾信企業風險管理部門副總經理曾韵獻三策:應確保舉報系統有效運作,導入大數據分析定期檢視內控流程,並盡量保全所有操作紀錄。

曾韵表示,多數企業都設有內控及舉報機制,但舞弊事件還是發生,不是機制失效,而是運用機制的方式錯誤。例如,舉報首重保密性,企業若只設個信箱在內部,比起將舉報系統委外運作,前者常讓舉報者感到不放心,舉報功能就難以發揮。其次,舞弊足跡通常藏在小金額、看起來正常的交易資訊中,以避免落入例行查核範圍。企業也常忽略,當有人事變動時,業務變動容易產生一人身兼多職,導致權限過大,無人監督。這時企業內控若沒有隨之彈性調整,又太仰賴會計師查核糾錯時,就容易孳生舞弊風險。

她建議,企業可導入大數據分析,定期檢視流程中的各項紀錄,如員工登錄及操作紀錄等,監控是否有細微的異常行為產生,較能盡快發現舞弊風險。

曾韵表示,平時企業內部系統應多記錄下各種操作紀錄,也應在各流程環節設置控制點,檢視是否有異常行為,以杜絕舞弊行為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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